公共通道成商铺 业主出行靠地下车库
对“私占”说不 公共空间还大家
记者 李理 通讯员 陶易
购买办公用房,交房时,宜昌市民李先生却发现房屋设计与购买时看到的设计图大有不同,开发商为了牟利,竟私改公共通道,用水泥封死楼梯间变成了一间商铺,楼上业主只能靠翻窗或走地下通道的电梯才能进出。此外,消防通道被堵,隐患颇多。
思量再三,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较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胜诉,开发商需拆除封锁消防通道的所有墙壁、隔断,并赔偿业主损失。
记者发现,现实生活中,公共空间被改作商用的事件并不少见,那么,如果有此遭遇,业主又该怎样维权呢?
公共通道变商铺
业主靠地下车库出行
买到的新房终于交房原本是件开心的事情,可是在高新区买了新房的李先生却有些苦恼。
2012年3月,李先生花了150多万元在高新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400多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在谈妥希望开发商不要给自己的房子安装隔断后,双方约定次年3月交房,开发商将没有安装隔断而节约下来的费用退还给李先生。
办好了这件事,李先生安心地在家等待交房。到了交房时,李先生因私事没有按时过去验房,等到自己赶到时才发现,房屋结构与当初签合同时开发商提供的设计图完全不符,不仅如此,原本一楼的楼梯间也被开发商封闭改造成为了一间商铺,李先生及该栋楼的其他业主要想回家,不得不到地下停车场穿过黑漆漆的通道乘坐电梯。
上个楼梯要么得翻窗户,要么就得走上一圈去地下车库,白白耽误时间。这就算了,李先生发现,为了让商铺运营,一楼楼梯间两边的安全通道被水泥封死,若是发生火灾或其他情况需要从楼梯间迅速离开,大家伙儿只能走到2楼便没了路。“难不成我们要从2楼窗户往下跳?”李先生十分恼火。
业主打官司维权
开发商被判复原通道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李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希望恢复消防通道,并按合约退还自己隔断节约的费用,却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2015年5月,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了法庭。
然而,对于李先生的诉求,开发商却并不认同。开发商认为,自己公司按照规划、设计、环境等综合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果是合格的。而李先生购买的办公用房在4楼,不存在在楼梯间开门的理由。另外,在交房时,自己已经通过快递告知交房验房,是李先生自己有事耽搁,没有验收,因此相关责任应该由李先生自己承担,同时,所谓“节约的”房屋改造费也没有退还的必要。
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西陵区人民法院经过现场查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开发商拆除楼梯间所有封闭的隔断墙,按原本的规划设计恢复二层大堂以及通往大堂、电梯、楼梯口的所有消防安全通道和公共人行通道,在完成这些拆除后向李先生交付房屋,并以李先生150余万元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同时,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开发商需要退还给李先生隔断节约的各项费用共计45000余元。
拿到判决书,李先生长舒一口气,“法律还是站在公正这一边的,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终于得到了应有的结果。”
公共面积常被占用
开发商有权处置公共用地吗?
其实,开发商侵占公共用地的事情并不少见,除了占用车库面积、一楼公共用地外,有的开发商还会利用绿化面积或者架空层来欺骗业主,声称购房赠送架空层、空中花园等,以吸引市民购房,从中获取暴利,而架空层其实属于公共用地,开发商并无权处置。
2013年9月,宜昌市民魏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的市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开发商告诉魏先生,该房屋负一楼有面积近百平方米的架空层,该架空层属开发商,若魏先生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买房,就将该架空层赠与魏先生,相当于花一套的钱买了两套房,魏先生毫不犹豫地花钱购买。然而,交房后魏先生发现,架空层面积,自己竟无法办理产权证,较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较后,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了全部房款。
对侵权心怀不满
不少业主却无力维权
记者走访市民了解到,不少市民在买房后才发现买房时开发商许诺的许多东西,在交房时并没有实现,只是“影响不大”,所以大部分业主也没有追究。
家住伍家岗的市民陈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停车位充足,可是入住后才发现经常没位置停车,多名业主多次与物业、开发商协调后,开发商将小区内的部分绿化区改成了停车位,才勉强解决了此事,但绿化区的减少,让小区环境明显比以前差了许多,但相比起来,停车位的需求更为迫切,这样解决后,业主们也没再说什么。
家住夷陵区的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家小区是纯住宅区,但居住几年后,临街住宅的一楼却突然变成了商铺,被租给不少餐馆,每天晚上吵闹不休也就罢了,油烟味甚是呛鼻,令人难受。
市民吴女士的情况也和张女士类似,“又吵又脏,喝了酒的人晚上还会在楼下闹腾,孩子下晚自习回来,我总会担心不安全。”在受访的市民中,超过5成市民对开发商或物业有不满情绪,但对于改变现状却无能为力,大多数选择忍气吞声,有经济实力的市民则选择直接搬走。
可抱团维权
律师支招捍卫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决议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改变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侵犯全体业主的共同使用权。
#p#分页标题#e#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张云芝律师告诉记者,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并交付买受人后,其作为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对小区土地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也随之转移,即使部分房屋未售出,其也仅仅与小区的其他业主一样,对小区业主共用部分的土地享有共有的权益,其无权“独占”属于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相应权益的土地修建构筑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市民遭遇了相关情况,小区业主可通过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业委会寻求帮助,如果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又或业委会成立存在难度,居民可直接与侵权人协商,协商无果的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辖区街镇办事处求助,或通过司法渠道,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根据情况赔偿损失。
其实,业主和开发商、物业是共存体,如果业主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开发商较终也不会获取多大的利益,与其占用公共空间,不如多与业主沟通、协商,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使用公共空间,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只有互利互惠,才能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