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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侄儿与他人起纠纷 叔叔将人刺伤身亡

2015-08-22 湖北 本文链接

  侄儿与他人发生纠纷,叔叔将人刺伤身亡。19日,这起沙洋县毛李镇的叔侄杀人案在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庭审一度被迫中断一个多小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参与法庭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如违反法官可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家属情绪激动 庭审延迟一小时

  当日上午9时许,庭审准备开始,约50名亲属到现场旁听。被害人家属一见到叔侄,情绪激动,女儿喊着“还我爸爸”,其他家属哭着喊着,被害人父亲一时瘫坐在地上,庭审被迫中断。

  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口中得知,被害人是家中独子,也是家里的顶梁柱。被害人父亲已经七十岁了,妻子至今无业,女儿今年刚参加完高考,下个月就要开始大学生活。家中原来经营的客车,也在案发后卖掉了。如今,母女两人借宿在亲戚家,原本好好的一个家就这样毁了。

  当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法官的耐心劝慰下,被害人家属逐渐平复心情,庭审正式开始,被害人家属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万元。

  家属质疑: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

  涉案叔侄姓廖,案发前,叔叔在毛李镇上跑摩的,侄儿无业。

  检方指控,2014年9月24日晚,廖甲与受害人鲁师傅等人在毛李镇南华路一餐馆内赌博,因廖甲插了一句话,鲁师傅与廖甲发生争执、打斗。之后,廖甲将此事告诉叔叔廖乙,廖乙到场后,殴打鲁师傅,还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进行威胁。在旁人的劝说下,双方离开。

  第二天上午,廖甲感到身上疼,便给鲁师傅打电话,找他处理昨晚被打的事,双方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当天下午,廖甲与廖乙在毛李镇鲁店村七组路段将鲁师傅经营的客车拦停,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廖乙掏出折叠刀朝鲁师傅胸部刺了一刀,鲁师傅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殁年41岁)。

  案发后,廖家叔侄逃到潜江,但迫于法律的震慑,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鲁师傅系生前遭他人持锐器刺击胸部造成心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

  检方认为廖家叔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身亡,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

  “我的本意只想去找鲁师傅调解,较后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我对不起他的家人。我自愿认罪悔罪,将尽自己较大的努力赔偿。”廖甲说。

  本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就廖家叔侄是否构成自首,检方与辩护律师存在分歧。而鲁师傅家属则认为,廖家叔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

  法官回应:叔侄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身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类似本案造成了被害人身亡的案件,究竟是定性为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想伤害他人身体,或单纯的只是给予报复,并不是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致人死亡,一般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出有因,叔侄虽携带凶器去找被害人鲁师傅,但系在争执打斗过程中造成鲁师傅身亡,且相关证据无法证实二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遂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违反法庭纪律 可罚款拘留

  法院是行使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法庭具有至高的法律尊严性、严肃性。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必须共同遵守和维护法庭秩序。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鉴于理解被害人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并未对他们作出处罚。

  记者 朱琳 通讯员 华清 胡兵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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