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周蔚芬)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性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项目质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促进我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一)贯彻落实《条例》,是解决我市公共资源招投标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需要。从根本上讲,《条例》是一部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确立了综合监管体制,在《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鄂政办发〔2009〕154号文的基础上细化了监管职责、厘清了职责分工,并在法律责任中科学界定执法范围,加大对规避招标、场外交易等问题的查处力度,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措施,从制度规范上解决了无人管、不想管、不愿管的问题。对综合监管机构来说,主要负责综合类事务,比如统一交易规则、专家库建设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建设管理、投诉争议协调处理等等。对行政监督部门来说,保留了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责权限,维持了查处案件的职责义务。同时,注重强化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多个条款规定了联动执法、协调监督、互通情况、信息共享等机制,有利于严密监管网络,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二)贯彻落实《条例》,是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招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从目的上讲,《条例》是为了服务市场、促进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破除招投标体内循环、同体监督的弊端。《条例》第五条结合我省实际,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设置明确到县级,并科学界定了中心的功能定位,规定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明确了县级中心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规范中心工作秩序,提高服务水平。《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条例》明确要求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推进平台整合,推进统一开放市场建设,推进电子招投标的发展。
(三)贯彻落实《条例》,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服务我市“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建设鄂东特大城市”战略的需要。公共资源投入可以有效拉动民间投资,进而放大投资效应,对经济增长产生倍乘效果。当前,我市正处在全面落实“四个全面”和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战略布局要求,加快鄂东特大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既需要增加要素投入数量,也需要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市场要素向我市汇集,加快推进鄂东特大城市建设步伐。

二、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不断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学发展
当前,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个别领域出现的腐败案件,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来实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条例》的实施,深入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改革,通过依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加强综合监管、依法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一)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着力推进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继续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拓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将资产类、资源类、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5大类公共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在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土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的基础上,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经营权,国有产权、资产拍卖,司法拍卖、变卖,有害固体废物处置,土壤污染、水污染防治处置,广告经营权出让,碳排放权交易,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营权出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户外广告牌经营权、缉私罚没公物拍卖、房产及办公楼等物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废旧物资处理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统一交易。充分发挥出公共财政支出“节流阀”、国有产权交易“放大镜”的作用,较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了经济社会效益双丰收。
(三)健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系。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齐头并进、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各类市场主体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的同时,积极配合综合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综合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主动承担建设维护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招标投标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由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由传统交易向电子交易的转变,持续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重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规则、流程和标准,减少事前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到接受投诉、调查取证、核实案情和依法办案上来。健全监管机制,构建综合监管、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以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为主线,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保护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着力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转变,从侧重规范主体资格向主要规范主体行为转变,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新局面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条例》学习好、落实好,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心,需要相关行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对《实施》实施情况和配套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办力度,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二)做好学习宣贯工作。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学习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提高运用《条例》的能力和水平。要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注重运用科学理论、改革成果、统计数据、案例事实,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对照《条例》,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民意为先、问题导向”的原则,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在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交易资源等方面下工夫,加快制定《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构建具有黄石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框架,并抓紧完善具体操作细则。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固化通用条款,凸显专用条款,较大限度减少以资质、资格、注册资本、业绩、纳税额和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作为条件或其他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不断规范招标人行为。优化评标办法,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和标准,实行差异化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物有所值、工程建设项目择优择强和资源出让类项目效益较大化。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要研究拟订各行业或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黑名单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制度,努力形成发布实时,信息共享、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引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受理登记、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询标、专家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等重点环节和监督情况,实施全过程电子监察和智能控制,完善制约机制,推进网上交易,实现“物理交易大厅”与“网上虚拟大厅”同步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与披露,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的新路径。开通公众微信号,为入库会员提供项目信息提醒服务,提醒服务对象及时递交投标文件、及时缴纳保证金和按时参加开标等,“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方便群众办事。
(五)严格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推进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探索建立重大项目专家或社会监督员监标制度,引入第三方监督,保证招投标评审的公平和公正,提升评标质量。完善电子评标系统,赋予评委负责人进行评审汇总、确定废标、填写评标报告、确定评审名次等新功能,同时也可查看保证金缴纳情况,确保评标委员会能独立操作系统完成评标工作。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全面梳理各类交易流程,再造优化流程,制作岗位操作规范,细化、量化流程岗位作业标准,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依法依规依程序交易。制定交易场所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统一开评标纪律、开评标程序和保密约定,保证交易现场规范有序。加大招投标执法检查力度。采取随时随机抽选方式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检查施工企业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中标公示一致、是否在岗履职履责,并建立监管台账,与行业监督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项目标后监督管理,遏制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以及违法分包、借资质挂靠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部门合作联动执法,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移交力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惩处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