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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立案登记制相关问题答问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公众普遍关心的立案登记制将正式实施。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很多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公众普遍关心的立案登记制将正式实施。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很多人认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所有的纠纷争议到了法院都可以登记立案。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到法院立案还是要有基本的证据材料,法院要对立案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也是依法,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立案审查制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并要求有足够的证据材料。

  立案登记制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中明确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要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记者:与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

  负责人: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审查,而是审查的限度和内容发生了变化。立案审查制下的审查为实质审查,实践中往往要求当事人在立案前提供充分的证据,有时甚至要求达到能够胜诉的证明标准。而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即主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只需要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立案条件”(如当事人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等)即可登记立案。但也不是不要求提交证据,提起诉讼肯定要有基本的证据材料,只是立案阶段不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记者:怎样理解“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负责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也是依法,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一方面,纠纷争议要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如果争议需要行政机关处理的,要到行政机关去解决;另一方面,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登记立案。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申请,以及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的赔偿案件。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此外,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安全的、破坏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立案范围之内。

  记者: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当事人到法院起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负责人:《规定》中第六条对该问题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对于起诉状和自诉状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也有明确规定,我们会通过提供起诉状、自诉状样本以及登记立案工作指南宣传册等多种措施,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记者:当场提交材料就等于立上案了吗?法院会不会“久拖不立”?

  负责人: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法院要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法院要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这就对法院的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因此,不会存在“久拖不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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