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由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

从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按照最高法印发的意见,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从源头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 据了解,以立案登记制取代

    从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按照较高法印发的意见,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从源头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

  据了解,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审查。立案审查制下的审查为实质审查,要求当事人在立案前提供充分的证据,有时甚至要求达到能够胜诉的证明标准。而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即主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只需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立案条件”(如当事人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等)即可登记立案。但也不是不要求提交证据,只是立案阶段不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登记立案也有范围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也是依法,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高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等案件。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此外,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安全、破坏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立案范围之内。

  出实招杜绝“久拖不立”

  自5月1日起,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将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案件将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从而避免出现“久拖不立”的问题。为给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全市法院还将陆续开展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4040/
1
上一篇五菱之光贴牌变身保时捷 原车主无辜背违法记录
下一篇 东丽警方大规模清理清查:行事莫违法 违法必被抓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