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禁渔期捕鱼被判刑
近日,经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却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从今年开始,漳河水库禁渔期变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今年4月19日1时许,现年53岁的却某(漳河新区漳河镇罗河村人)用挑船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等,在漳河水库雨淋村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获两条鲫鱼后被漳河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工作人员抓获。据却某交代,2015年11月底,他便在漳河水库电捕鱼,他知道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漳河水库禁渔期,更知道电捕鱼是破坏生态平衡的捕捞方式,但抱有侥幸心理非法捕捞。非法捞捕期间,却某先后从漳河水库捕获价值千元的漳河鱼,销往邻近的安团市场和荆城南台市场一带。之后,被东宝检察院提起公诉。
东宝法院审理认为,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却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却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记者胡娟娟 通讯员杜鹃 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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