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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热水器一年内坏两次,换货!

2016-11-21 湖北 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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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陈女士致电市工商局东宝分局刘彬消费维权工作室:她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一年内因为同样的故障维修了两次,认为该商品有质量问题,要求换货,请工商部门协助维权。

  陈女士说,去年12月21日,她在城区某家电商场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价值1350元。今年5月2日,热水器出现打火打不着的情况,维修师傅来检查后更换了水流加热器。10月30日,该热水器又出现相同故障,维修师傅来又换了这个部件。“马上就要过一年的三包期了,再坏了就要自己掏腰包维修,这怎么行呢?”热水器售后人员给的解释是:消费者使用的水质不好,导致加热器感应不好,热水器就打不着火。陈女士不认可这种说法,她说她问了楼上楼下的邻居,大家用的都是同样的水,人家用的这个牌子的热水器就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工商人员也认为售后的解释不靠谱,要求经销商妥善处理。

  根据新三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经与经销商、售后和消费者协商一致,由经销商为陈女士换了一台同款同品牌的热水器,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通讯员刘彬 记者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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