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00元买赃车 贪小便宜吃大亏
近日,一则“环卫司机盗窃摩托车”的帖子引起市民关注。昨日,记者从漳河新区公安分局双喜派出所了解到,涉事环卫工已于14日上午到该所投案,根据该环卫工称,他并非是盗窃者,而是向一名网友购买了赃车。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网友报料:摩托车被环卫工偷走
12日,网友“我就是逗逼”在网上发帖报料,他停放在漳河新区凤凰湖公园凤凰广场附近的一辆摩托车在清晨时分被一名环卫工人盗走。荆门晚报记者观看该网友所发视频,视频显示:在12日清晨5时19分左右,一辆环卫清运车驶入凤凰湖公园凤凰广场处一停车场边,从车上下来一男子走进监控画面中的摩托车旁。5时21分,该男子将一辆摩托车推走,5时24分,男子返回现场驱车离开。
此帖发出后,引发网友热论。大家对环卫工在工作之余“兼职”偷摩托的行为都是不敢相信。
网友“yq-l”表示:“太让人难以置信了,居然能干出这事!!!!!!”
网友“鱼头麻辣烫”称:虽然是个偷摩托车的小案件,但是由于作案人的职业身份,事情引起很大关注。
随后,市市容环卫局表态,针对环卫局扫地车司机盗窃摩托车一事,他们正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确属扫地车司机所为,他们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记者核实:环卫工贪图便宜购买赃车
昨日,记者从漳河新区公安分局双喜派出所获悉,被盗车主在事发后已经向他们报警,据报警车主称,被盗车辆是他2012年花4400元购买,于12日清晨被一名环卫工盗走。接警后,他们介入调查,根据车主提供的视频,很快锁定了盗车嫌疑人宋某。经核实,宋某今年36岁,掇刀人,系市环卫清运处的一名工作人员。
14日上午9时30分,宋某主动到双喜派出所说明情况。
据宋某称,他并非是盗窃者,而是向一名网友购买了赃车。他告诉民警,因为一直想购买一辆二手摩托车于是在网上多次发帖。11日晚,一陌生网友在QQ上给他发来信息,说有二手摩托车出售,他便与对方约定在凤翔路看车。12日清晨5时左右,他开清运车上班,在凤翔路见到了卖车的网友,随后他根据该网友的指引,将一辆摩托车推走,并付给对方500元。而后他将车藏在附近一小树林中,直到当日下午给摩托车换锁后,这才将摩托车骑走。对于卖车给他的网友,他表示并不清楚对方信息。
民警介绍:经调查,宋某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明仍然将车子推走、藏匿,他购买赃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实后,该所暂以宋某构成收购赃物的违法行为,报送分局法制科审批。目前,警方正在查找卖车给宋某的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说法:明知是盗窃车辆仍然故意购买的,违法
“宋某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介绍,明知道是赃车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民警提醒:贪便宜买赃物或被刑事处罚
民警表示,明知或判知是赃车而购买,数额较低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涉嫌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将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而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款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购买赃车者往往会以“不知是赃车”为由辩解。民警表示,以下四种情形,警方将视为“明知”:一是本人知道是赃物还购买的;二是从非法车辆交易市场购买的;三是无法提供车辆有效证件、合法手续的,或者不能证明车辆来源的;四是购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针对网购二手车辆,民警提出了几点注意事项:首先,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不贪图小利。网络信息太多,里面也充斥着许多虚假的信息。因此,不要贪图小便宜,买了非法渠道的二手车。另外,网上购车要注意检查机动车的证件手续是否齐全。购买汽车,特别是购买二手车时,要把与之有关的所有信息都核对好。较后,要检查车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是否有过更改的痕迹,这项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即使是二手车,各种主要部件配置也应该是很好的,以此防止买到外表很好、重新组装的翻新车。(记者 冯杰 通讯员 虞新 钟小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