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立法需谨慎 探索要积极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宋学敏 “我本人希望以后有一天,我有权利选择‘安乐死’。”3月1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省代表团召开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分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认为,“安乐死”实际上也是一种文明。选择有尊严地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建议今后考虑“安乐死”立法。
读者可能还记得,去年11月份本报组织了一场名为“生死抉择之问”的话题讨论,其中就涉及到了“安乐死”,即人是否有决定生死的权利,有尊严地离世。话题缘起是,北京一对八旬的老夫妇,老太瘫痪失能多年,老伯虽悉心照料,但夫妇俩渐感生存的无奈遂纵火自杀。这期间,四川眉山发生的一起车祸而引发的“拔管弑母”案,也成为热议的焦点。这个话题之所以能够激起很大反响,就是因为面对绝症,医治无望、肉体承担巨大痛苦、家庭承担极大经济负担的患者有很多,与此同时,跟“拔管弑母”案一样,不忍绝症亲友受痛苦折磨或不堪巨大经济压力,在采取手段“协助”绝症亲友死亡后,面临被起诉或判刑的案例也不鲜见。而现实是目前我国尚未为“安乐死”立法。
在如此背景下,全国人大代表李培根建议为“安乐死”立法,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就是必然的了。其实,李培根并非位建议为“安乐死”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自1994年起,几乎每一年的全国两会上都会有代表委员提议。而建议了这么多年,“安乐死”迟迟没有提上立法的实质议程,是有深刻复杂原因的,这在本报那场话题讨论中已深入展现过。原因虽复杂,概括来说就是,“安乐死”不仅有道德伦理方面的纠结争论,还暗藏医学和法律风险。如何界定是真的医治无望?倘若给绝症患者实施了“安乐死”,不久发现有了可治愈的新药,亲友情何以堪?再有,脑死亡是否可以判定为人死亡?而较大的问题恐怕还是,如何判定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出于不受他人胁迫的“自由意志”。这些涉及情感、医学、司法的问题,如果没有清晰无误的认定标准,就有可能造成很多纠纷,甚至有被人恶意利用的危险。
生命权作为一个人较基本也较重要的一项权利,且生命只有一次,才让“安乐死”如此令人纠结,这也是“安乐死”在全世界只有荷兰、比利时等个别国家合法化的原因。不过,全社会开放性的讨论,探索寻求出规避“安乐死”风险的缜密措施和办法,无疑会加速其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