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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城区违禁储存销售、运输、燃放鞭炮一律查处并曝光

2016-01-09 湖北 本文链接

  违禁储存销售鞭炮一律查处,违禁运输鞭炮一律查处,违禁燃放鞭炮一律查处。1月8日,荆门市公安局启动城区禁鞭专项行动,将禁鞭工作作为全局工作抓落实。

  2014年12月12日,市政府下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了城区禁鞭范围和违禁处罚方法,并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市文明办、城管办、工商、安监、质监、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积极配合。

  此次行动中,市公安局将以城区505个网格为单位,组织民警、动员网格员开展“清店、清车、清场”三大行动,全面清查店面,严禁违禁销售储存鞭炮;清查过往车辆,严禁在禁区运输鞭炮;清查重点场所,严禁在禁区燃放鞭炮。对于违反禁鞭规定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的一律查处。

  与此同时,市公安局推出三大宣传举措:开通流动宣传车、开辟短信平台、开辟曝光台。政府禁鞭通告将张贴到中心城区每个单位,并在室外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流动宣传车每天在辖区全覆盖宣传;禁鞭的短信将发送到城区的每个市民,包括流动人口和放假学生;对于查处的案件一律通过媒体曝光。

  为了确保专项行动效果,荆门市公安局从治安支队、消防支队抽出专人,组成多个督导组深入城区督导督办。

  中心城区燃放鞭炮,不仅可能会带来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还会造成环境污染。为了荆门春节的安宁祥和和生活环境,公安机关吁请广大市民限制个人小自由,改善公众大自由,自觉遵守禁鞭规定。发现违禁的请拨打110举报。(通讯员 韩红芝)

  链接:市政府关于城区禁鞭规定

  2014年12月12日,市政府下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明确规定禁止在主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本市主城区东起207国道复线东宝区至掇刀区段(含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区、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止东宝区西宝山四干渠(包含毗邻四干渠以西各单位、住宅小区及居民点)、漳河新区荆山大道,北起湖北凯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厂区)、金龙泉啤酒集团公司(含厂区)、东宝工业园(含园区),南止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荆南大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下简称“禁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禁鞭区内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途经禁鞭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通告明确,禁鞭区域内的公墓暂不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但应在其内部指定地点燃放。国家、省及本市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含冷光烟花)燃放活动的,经相关公安机关许可后发布通告,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燃放。

  通告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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