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买房了 订金却拿不回来 市消委介入 开发商退款
2015年的较后一天上午9点左右,在市消费者委员会,市民刘女士与一开发商的律师在调解协议书上先后签字,当场拿回2万元购房订金。
2015年3月,刘女士在荆门城区某楼盘售楼部,与这家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随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了2万元订房款,该公司财务开具了缴款收据。当时,销售人员告知该商品房在开盘后约定时间内可退订。
刘女士介绍,2015年10月23日,她在未得到该房产开发公司通知开盘销售的情况下,来到售楼部想退订该套商品房。工作人员告知无权处理,便电话联系上了公司一位管理人员与她通话:开盘时你电话没打通,现在开盘很久了,按照《认购合同》约定已经不能退订金。
刘女士与售楼部论理:她的电话一直畅通,未接到通知开盘的电话,就算电话打不通,也可以发短信,为何没见到短信通知?对此,售楼部人员极不耐烦回应她:我一看你就是扯皮的相,钱不会退,你去打官司都可以!
刘女士认为,由房产开发公司起草的《认购合同》(甲方:出售方;乙方:买受方)条款第4条中关于“未能于上述期限内(前款曾约定:乙方应于甲方开盘后7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所收订金不予返还”的条款应属于霸王条款,且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将开盘通知有效地告知她,致使她在退房当日去售楼部才被告知该楼已开盘,责任不在于她。且合同条款第八条又约定:“如乙方在开盘后对所定的房屋或其他不满意,可全额退还订金”.刘女士认为是由于该房产开发公司的原因,她才在提出退房当日才知已开盘信息,且开盘后该套商品房的销售单价高于她的预期价格,同时,管理人员态度蛮横,让她难以接受。
接到投诉,市消委工作人员两次打电话给开发商,对方均表示是消费者胡搅蛮缠。第三次致电时,开发商才表示到消委接受相关调查。但到消委后,态度强硬:退钱是不可能的,让她打官司!经消委工作人员劝谕,开发商表示:不可能全部退,愿打官司奉陪!
消委将其意见反馈给刘女士,她坚决不能接受:“这不是钱不钱的问题,2万元对我不是多大个事,我不差这几个钱,但他们太欺负人了,对方必须全部退款。”调解陷入僵局。
2015年12月30日,市消委再次约见开发商委托律师:“今年就剩明天一天了,这事还想拖到明年?”“你方不接受调解,我们只能终止,但要想明白,我们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授权,启动舆论曝光程序,对你们涉嫌的侵权行径予以揭露!”
律师与开发商电话商讨后表示:钱可以退,但消费者必须道歉。
“他们侵害我的合法权益,还要我道歉?不可能!”刘女士在电话中表达了自己的愤怒。
考虑双方都有情绪化表现,且都提出道歉要求,市消委向双方建议:以退款为首要目的,理性平和解决,双方互不提出致歉要求。对此,双方均表示接受,并在市消委见证下,刘女士与对方律师达成调解协议。
“我们为什么要支持投诉人?”薛旭东与公职律师方建雄商讨后认为:因为双方签订的是一份有效合同,其中第八条“如乙方在开盘后对所定的房屋或其他不满意,可全额退还订金”,这是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承诺,可以作为我们的调解依据。现在乙方不满意,甲方应全额退款。如果开发商不履行这一条款,我们会终止调解,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薛旭东说,现在购买商品房,消费者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即开发商提前收取一部分现金,作为房屋的认购款。购买房产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是巨额消费,在作出购房决定时应把握四条。
一是慎重签订合同。应查验开发商提供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资料、团购、论坛)销售(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文件。二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里面的内容,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宣传或者口头承诺,涉及特别重要承诺的,须在合同中明确,或者让开发商另出具书面证明。三要细读合同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应仔细研读,对于不理解的合同条款,应要求开发商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四要注意”订金“与”定金“字样。购房合同中,”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惩罚性:如购房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开发商违约,则要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按照约定经协商实行返还。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分辨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记者 吕书慧 通讯员 李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