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师代妻子查寝归家猝死 法院认定不属工伤
老师查寝后回家,突发疾病身亡,家人后因工伤认定与人社部门打起了官司。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名老师不构成工伤,驳回了家属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
曾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均为钟祥市双河镇一寄宿学校老师,王女士还担任班主任。2013年12月8日晚8时许,学生下晚自习后,曾老师在男生寝室查寝时感到身体不舒服,但还是坚持查完寝,9时许回家。当晚11时左右,曾老师在家突发疾病,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曾老师身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曾老师家人觉得,曾老师属于工伤,后向钟祥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随后作出工伤认定,曾老师系在家睡觉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亡,不属于工伤。面对认定结果,曾老师家人不服,将人社部门告上法院。
另查,该校班主任管理制度规定,禁止他人代岗查寝,曾老师经常代替妻子到男生公寓查寝。
钟祥人社部门认为,曾老师在查寝时感觉身体不适的事实,仅仅只有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来印证。同时,曾老师病情加重这一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或医学诊断证明。学校安排查寝应该是王老师,并非曾老师,学校有明确制度规定,禁止他人代岗,曾老师代替妻子查寝是两人的私自行为,是学校所禁止的,所以曾老师查寝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曾老师家人辩称,曾老师与王老师系夫妻关系,曾老师代替王老师查寝是职务行为,学校也没有反对。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老师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当晚11时左右,而学校规定的学生就寝时间是晚上8时30分,曾老师在查寝完毕后9时左右就下班回家了。虽然多名证人证明,曾老师在当晚8时左右查寝时说自己身体不舒服,但“身体不舒服”不能等同于“突发疾病”,学校的监控录像也显示曾老师在查寝时并无异常表现,没有发病的迹象。因此,曾老师的发病时间不符合“工作时间”的规定。同时,曾老师的发病地点是在自己家中,也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故曾老师的身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应视为工伤。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朱琳 通讯员朱瑞强 胡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