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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我市出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办法 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可带"私房钱"

2015-11-11 湖北 本文链接

  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后,农民较关心的就是:人进了城,承包的耕地怎么办?9日,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试行之日起,农村居民迁户转为城镇居民后,仍可在一定条件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产权权益。

  今年40岁的陈阳在京山县城开了一家面馆,自从知道可以把户口从村里迁到县城转为城镇居民后,他就一直琢磨这个事。一方面他希望户口进城后能解决孩子读书、老人就医等问题,另一方面他又担心进了城,原本在农村承包的耕地要被收回。《办法》下发后,陈阳担心的问题得以解决。

  《办法》规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保留或流转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对于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户居民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有资产量化的份额,同时,对集体资产拥有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不过,农村居民并不是将户口转到任何地区都能享受这些权益。《办法》规定,落户在本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中心城区和小城镇及新型农村社区的,在新户籍所在地无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共有或继承权的,可以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共有或继承权。京山县、沙洋县和钟祥市农村居民转户后,户口迁出本县、市行政区域外(含在荆门市辖区、荆门市中心城区)落户的,应无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共有或继承权。

  “《办法》的出台能有效解决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土地产生的各种问题,让农民放心转户。” 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局长陈爱民说,经管部门将加强对转户居民承包土地的处置、利用等监管工作,促进户籍制度改革。(记者彭文洁 通讯员黄李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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