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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拜托!人家早离婚了,这款重新付

2015-09-14 湖北 本文链接

  京山一买房人,明知房主离婚且房子归女方的情况下,将20万元未付清的购房款私自交给已离婚的男方。近日,法院判令该行为不算数,要买房人重新向女房主支付购房款。

  胡女士是京山城区人。其前夫姓史,系个体工商户。蒋某也是当地的一个私营业主。2014年8月,胡女士和史某签订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位于京山城区的一套共同财产新房归胡女士所有。今年2月,经史某和熟人牛老板介绍,胡女士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蒋某。胡、蒋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成交价46万元;双方互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的所有手续,蒋某在取得该房所有权时付清全款;胡女士负责在2015年2月协助蒋某取得该房所有权;各方违约,违约金按照购买价格的5%赔偿对方。

  合同签订后,胡女士当月就协助将该房屋登记在了蒋某名下,蒋某当即向她支付了购房款26万元,另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房款欠条。次月,蒋某与史某、牛老板协商后,将剩余购房款20万元支付给史某,让史某偿还所欠牛老板的借款,并由史某向蒋某出具了收条。后胡女士多次找蒋某催收购房余款,蒋某以该款已给史某为由拒绝。为此,胡女士前不久将蒋某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

  蒋某向胡女士的前夫史某给付房款的行为究竟算不算数?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女士和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诚实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胡女士依约协助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履行了合同义务。蒋某应当按约给付胡女士购房款,其未按照协议给付全部购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属“过分高于”,法律不支持,法院酌定按所欠购房款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为宜。

  至于蒋某将购房款支付给史某的问题,法院认为,胡、史两人早已离婚并约定房屋归女方,胡女士已将这些事宜明确告知蒋某及牛老板,而蒋某擅自将购房款支付给史某,未经过胡女士同意,故不能免除其应支付胡女士购房款的合同义务;史某与牛老板的债务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进行处理。

  综上,遂判令蒋某限期支付胡女士购房款2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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