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刑法》出重拳打拐也要打"买"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杨郁卉 一个个被拐孩子的背后,是一个个破碎绝望的家庭,而一次次拐卖行为的实质,是一次次买卖双方将儿童当做商品售卖的黑色交易。从“微博打拐”到前段时间“人贩子一律死刑”的网络民意呼喊,如今全社会对拐卖犯罪已经达到“零容忍”的程度,在民众普遍呼吁严厉打击拐卖行为的情况下,我国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将再也不会成为可以凭借“免责”条款免于刑罚的“姑息”之地。
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此前关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法律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作为买方,他们所要付出的代价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要再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因为在新的修正案中,买方的行为将同样被作为刑事犯罪对待,而不能在“主观恶性不深”的掩护下逃避刑罚,这是较根本的改变。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为人们所熟知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口号也适用于此,对于拐卖犯罪,同样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多年来拐卖儿童的犯罪屡打不绝,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存在着巨大的买方市场。身后只要有大量买家揣着钱等着买,人贩子就敢于黑着心去拐,这是由一种特殊的,而且相当稳定的“供求关系”形成的拐卖犯罪“产业链”。然而在追责过程中,买卖不同罪,在免责条款的“保护”下甚至买方无罪的状况,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只要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就可以免于刑罚。
这就像人们对拐卖犯罪的实施者——人贩子恨之入骨,恨不得个个得而诛之,却总是对那些平日里表现得十分善良无辜、对被拐卖人很好,并常常以受害者形象出现的买家们心存同情一样,社会对收买者情感上的宽容和法律上的“网开一面”无形中鼓励了众多收买者,让他们有恃无恐,进而“踊跃”地加入买方大军当中。
当然,巨大的买方市场潜藏着对收养儿童的巨大需求,而需求的现实存在和制度性收养体系的欠缺则给拐卖犯罪制造了生存间隙,这些都是不可能仅凭一条“买方入刑”的法律就能彻底消除的。但是,我们也看到,追究买方的刑责,将通过加大犯罪成本来对很多买主和潜在买主的行为产生一定遏制作用,对于从根本上砍断人口贩卖上游市场这个关键链条,意义非常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