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雷爱民为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5年8月27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雷爱民为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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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7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雷爱民为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