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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一场意外亲人丧命获赔八十万 翁媳为分钱对簿公堂

2015-08-29 湖北 本文链接

  一男子在工作中意外身亡,其家人对81.5万元赔偿金的分配起了争议,妻女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爷爷多拿了属于孙女的一部分,判决爷爷限期返还不当得利30余万元。

  2014年7月13日,钟祥的杨先生在温州一建设公司进行井下作业时,因触电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公司为了抚恤家属,与杨先生的妻子、女儿、父母签订事故协商处理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向四人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1.5万元。公司随后将71.5万元汇入杨先生妻子黄女士账户(存折由黄女士公公杨老汉保管),杨老汉领取5万元,剩余5万元至今未领取。获得经济赔偿后,本可安慰下这个家庭,可为了分割这笔钱,这家人又起了波折。

  去年7月17日,杨老汉从存折里取款1.5万元,另将60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后来,黄女士认为公公的行为有损自己和女儿利益,将公公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自己和女儿应得的赔偿。

  黄女士诉称,公公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取走1.5万元,又将60万元转至他账户。这笔赔偿金中有42万余元系自己与女儿的,公公应予返还。

  杨老汉辩称,实际收到的76.5万元,专属孙女的抚恤金应为12.4万余元。扣除孙女抚恤金、丧葬支出、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债务,余款47.1万余元由四人均分11.7万余元,故孙女共得24万余元,媳妇应得11.7万余元。未领取的5万元再予以平分,一人应得1.25万元。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杨先生赔偿金由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构成。其中,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按标准计算而得,但供养亲属抚恤金系按工亡职工工资比例支付,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杨先生生前工资标准,具体数额无法按比例计算。故所获赔偿总额减去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剩余款项扣除相应开支后应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为:丧葬补助金2.3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万余元,交通费、亲属误工费1.7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3.5万余元。本案仅杨先生女儿一人符合法定供养亲属条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全部由她所有。

  杨老汉、黄女士等四人都是杨先生的骨肉至亲,法庭酌定杨先生父亲、母亲、女儿、妻子按3:3:3:1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分配。故杨老汉与老伴应各分16.1万余元,黄女士应分得5.3万余元,女儿应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39.6万余元。杨先生丧事由杨老汉操办,丧葬补助金、交通费等其他开支4万余元已由杨老汉支付。综上,杨老汉与老伴应得赔偿36.4万余元,黄女士与女儿赔偿金共计45万余元。全部赔偿金中,杨老汉实际取得66.5万元,黄女士取得10万元,剩余5万元公司尚未支付。杨老汉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30余万元。公司未支付的5万元可按黄女士要求,自行领取。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黄女士可代为保管上述款项并以女儿利益进行支配。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朱琳 通讯员向芬 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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