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制度 “中人”逐步过渡
本报记者 陈姣 周莉
今年3月份,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启动。此次重大改革涉及到的重点政策主要有11项,本报记者结合我市改革工作部署对重点政策进行以下解读。
此次改革单位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应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本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同时,还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此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险方式,同时由财政或单位筹集养老资金变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待遇。
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对在职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缴。个人工资超过黄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黄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同步建立职业年金,缴纳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一致,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缴费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同区域内流动参保人员只转移关系。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区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既转移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
和原有的政策不同的是,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的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相关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据了解,我市制定了《大冶市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步骤和相关要求,我市将按照全省统一的时间节点要求,参保登记工作实行分类分批,确保有序推进改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