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卡过期 余额打水漂?
进入8月以来,10多名持卡消费者前往或致电市消费者委员会,咨询“消费卡过期作废是否由商家说了算”,其持卡消费范围涉及美容美发店、餐饮店、健身美体店、洗车店、超市。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薛旭东日前通过本报公开回应: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过期后必须由商家无条件激活或换卡,继续提供服务,直至余额结零。
近日,消费者蒋女士反映购买的某超市消费卡由于“过期失效”,卡内余额无法正常消费。经与该超市协商,超市同意其继续使用该消费卡,但必须到指定门店一次性消费完。蒋女士觉得不合理,遂向市消委寻求帮助。经消委工作人员协调,较终超市为蒋女士更换了同面值新卡。
无独有偶。市民秦女士投诉称她在城区一洗浴中心办理的洗浴卡因超过有效期,店方不再让其继续消费,卡里3200元余额将打水漂。经消委工作人员调解,店方同意让秦女士继续使用这张卡。
薛旭东称,市民日常接触的消费卡大多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商务部令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管理、法律责任等有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据此,蒋女士的消费卡属于不记名卡,虽然超过有效期,但超市应无条件为其办理激活、换卡等服务;秦女士的消费卡属于记名卡,不应设有效期。市消委提醒持卡消费者,合理消费、按需办卡、看清条款、签好协议是持卡消费的保障。(记者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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