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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钟祥出台“为官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

2015-08-17 湖北 本文链接

  记者昨日从钟祥市纪委获悉,日前钟祥市出台《关于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的实施办法(试行)》,这标志着对今后“为官不为”行为处罚有章可循。

  《实施办法》共有五章。章是总则,着重阐释了对“为官不为”行为实行问责的重要意义、适用对象、问责范畴和基本原则,是《实施办法》总的遵循;第二章是问责情形,细化为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两个层面,领导干部重点从决策失误、执行不力和履责不到位等3个方面22类情形实行问责,一般工作人员重点对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履职尽责、政务服务等8类情形实行问责,把问责情形切实具体化,力求不空、不虚;第三章是问责方式,主要包括10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离岗锻炼、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解聘。同时,《实施办法》注重将问责成果转化,明确提出将问责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相结合。第四章是问责程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受理、约谈、调查、决定、整改程序进行,对每个问责程序细化了具体要求;第五章是附则,明确了组织部门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据介绍, 《实施办法》出台前,钟祥市组织部借鉴外地整治“为官不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先后召开3次部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材料起草工作、听取材料起草进展情况汇报、组织机关科室集中讨论修改。初稿形成后,又先后征求了10多个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将征集到的12条意见和建议吸纳到办法中来,使《实施办法》不断规范、完善。在问责情形上,对该市“为官不为”的问责从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两个层面进一步具体化;在问责方式上,增加了“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取消了“改任非领导职务”;在问责程序上,开展“问责调查”、“听取当事人申辩”,坚持“有过错即应问责”,强化“问责后整改落实”,执行“十个区别开来”等要求,充分体现该市对“为官不为”实行问责的新要求、新举措;同时在对“为官不为”的问责内容、问责措施、问责程序上切实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对“为官不为”行为问责能够抓得住、抓得实、抓得牢。(记者李天学 通讯员肖红玲 何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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