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一
抵押权的本质。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本质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对″先押后租″情形,即抵押权成立在先,买卖破租赁。
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一是债权已到期二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四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2021年甘肃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考点: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项权能。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专业方面的继续胡思乱想:物权是对世权吗?】(非法律专业慎入)
王利明人大版《民法》教材认为“物权是对世权”。(第五版155页,见图)
一般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所有权是典型的对世权,我没有异议。担保物权,我认为其实是对人权,因为它依附于债权的特征太明显了,而债权是典型的对人权。
至于用益物权,我本来以为大部分属于对事权,只有地役权可能有对人权的性质。但后来我仔细一想,好像也很难说。
比如说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之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途径,是和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这个合同的内容,就是承包人向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支付对价,土地所有权人允许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土地——话说到这里就会发现,这个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跟租赁合同几乎没有任何差别,可以说就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关系。
同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存在相同的道理,事实上就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只不过交的钱不叫租金而已。
但是租赁合同关系是债权,根本就不是物权。而债权是被视为对人权的。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逻辑矛盾:租赁合同关系被认为是债权关系,是对人权;而权利义务关系与租赁合同关系几乎完全一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被视为物权,是对世权。
所以我认为,所谓“物权是对世权”这个表述是不严谨的。有些物权是对事权,但有些物权是对人权。或者可以说,有些被我们列入物权的权利,事实上是债权。
【手抄民法典第64天】
1.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的权能;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则是受限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物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或者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权能。
2.《民法典》对用益物权类型化为2种:(1) 一般用益物权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2)特别用益物权类型: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 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3.国家实行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意味着用益物权人要取得对相关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 和收益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如使用费、出让金等。对于土地而言,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 使用为例外,因此,划拨土地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目前没有对于公共利益的准确界定 ,但土地管理法对于划拨使用土地采用正面列举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4.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征地法律制度中的征地客体仅限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及其他农村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并非独立的征收客体。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内含集体 成员权与社会保障功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农地财产权在征 收补偿时并没有单独区分开来。上述现状,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用益物权人在征收、征用时的 补偿标准、补偿内容、补偿权利的行使、补偿费用的分配等问题上,均存在较多模糊之处,也是实践中争议多发的歧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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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观题考点预测(三)
11.不动产抵押权。区分原则,物债两分。担保范围,有约从约,无约包括全部(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重点法条:民法典215条,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402条,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2.违约责任三个要件。民法典577条: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13.物上代位性的条件。3选1,毁损,灭失,被征收。
14.物权有追及效力,抵押权作为物权,故有追及效力。
15.动产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时就能取得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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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以案说典# 【“抵房”“押车”有何不同?如何让债权“落袋为安”?】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担保方式,同时也是最复杂的担保方式。戳图查看更多↓↓↓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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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三节 质权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怎样行使担保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部分对我来说最难,我的短板,尤其是物权法律制度这一章,简直了。什么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主物权、从物权;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傻傻分不清。头都大了,吃几颗核桃补补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