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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会计罪大吗(虚开增值税无罪)

2023-10-20 会计 本文链接

茂名8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茂名#

2023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茂名市共计有8家企业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40多万元(税额1万多元),金额最高的达2200多万元(税额370多万元)。例如:茂名市就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39份,金额2208.89万元,税额375.5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6号)

1.3.简要案情:郭某某为茂名市A厂的实际控制人,经他人介绍让茂名市B公司为茂名市A厂虚开了13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8400元,税额:171220.4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补缴税款及罚款,采取措施弥补了国家税务的损失,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甚至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如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然可以争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904刑初47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人民币832477.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属数额较大,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木某某已向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补缴所有税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理,辩护人吴某某认为木某某构成自首,并补缴所有税款,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1.案例二: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0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让温州B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茂名市A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106.137837万元,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谢某实际经营企业,经营中向郑某某购买货物,依法应由郑某某通过合法途径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郑某某没有开票资格,在郑某某的安排下被动受温州B实业有限公司林某平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本案的发生。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补交了偷漏的全部税款和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身患严重疾病,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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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发票价税合计14866850.83元,税额1365263.56元,非法获利65210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2022)浙0182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年5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彭小华在明知相关公司之间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中居间介绍他人虚开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170张,价税合计14866850.83元,税额1365263.56元,从中非法获利65210元。 

被告人彭小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公司均已补交全部增值税和其他各项税款。认为被告人彭小华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彭小华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小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彭小华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税款已经补交,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彭小华个人获利较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开庭之前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交了罚金,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涉案受票公司已补交相关税款,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小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对被告人彭小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2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湛江一石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湛江#

2023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湛江市有一家石料公司因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违法信息:湛江市英某石料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1份,金额为299.00万元,税额为38.8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0.9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湛江市英某石料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38.87万元,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如果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愿意认罪认罚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即使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也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以下是湛江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适用缓刑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宣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881刑初84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45985.7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以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宣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宣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并通过其本人的账户操作,从中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辩护人认定被告人宣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及缴纳了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宣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缴纳足额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宣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881刑初16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011298.0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充当中间人,介绍促成广东A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广东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3.1.案例三:何某某、区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881刑初74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区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区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何某某、区某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何某某、区某某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票方或受票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依法又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区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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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头条#

抗原检测公司偷税被罚百万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因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造成少缴税款,被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罚款约134.43万元。官网显示,该公司经营多款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抗原检测试剂盒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被厦门法院悬赏10万元的被执行人姚铭锋,系该公司创始人,曾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

从厦门市税务局了解到,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虚构的代理销售合同、购销合同或者虚开发票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检查时能够主动说明情况。经查,该公司共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2份,涉及税款428.35万元。

据悉,上述案件涉及的其他当事人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为,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其自身主观故意明显。

重庆21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重庆#

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21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家公司中,涉及重庆市铜梁区、沙坪坝区、江津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高新区、两江新区、忠县等区域,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6万多元(税额700多元),金额最高的则近2亿元(税额3000多万元)。例如:重庆安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49份,金额1481.98万元,税额237.12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7份,金额19188.39万元,税额3095.8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税额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10万元,但属犯罪情节犯罪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6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重庆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购买了重庆B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9792.8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全额补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07刑初129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夏某某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已补交全部税款,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第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3刑终21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单位A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买卖等业务往来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金额1950600.95元),且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郑某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实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该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上诉单位重庆A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1.案例三: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3刑初68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妨害市场经济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2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重庆A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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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3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宣判

#扬州#

#宝应#

2022年12月16日,由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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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人员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2023年0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安徽省安庆市警税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打掉2个虚开发票犯罪窝点。

经查,2名涉税中介人员通过提供财务记账服务、编造财务数据资料等方式,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直接设立或帮助相关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32亿元。目前,上述2名涉税中介人员及1名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除此之外,安庆市税务部门同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不法涉税中介及其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安庆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嘉兴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嘉兴#

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其中,涉及嘉兴的公司有7家,3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被追缴税款和罚款;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0多万元(税额3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近500万元(税额60多万元)。例如:平湖市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99.38万元,税额64.9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对于虚开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刑不诉〔2021〕20469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伙同他人,让他人为其虚开受票单位为平湖市A有限公司,出票单位为上海B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283699元,税额186520.3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秀检刑不诉〔2021〕20273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作为嘉兴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之一,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份,价税合计189万余元,税额32万余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3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现已补缴全部税款,并依法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421刑初11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孟某、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421刑初60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孙某某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139万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孙某某有坦白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关联的涉案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公诉机关的就此指控予以纠正。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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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六件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典型意义: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有一些不规范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亦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基本案情: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本案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发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本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刑法》第20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以骗取国家税款的,量刑标准如下: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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