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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2018无锡中级会计考试地点(无锡中级会计师考试)

2023-10-12 会计 本文链接

江苏省下属各市人民法院办公大楼

图一南京市

图二无锡市

图三徐州市

图四常州市

图五苏州市

图六南通市

图七连云港市

图八淮安市

图九盐城市

图十扬州市

图十一镇江市

图十二泰州市

图十三宿迁市

图十四江苏省高院

法院观点: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收益才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转让

案例一、

无锡中院认为:

顾佳君有权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佳飞公司股份。案涉股份系顾佳君婚前取得,且登记在顾佳君名下,其向顾宪平转让股份的行为系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不需要事先征求其配偶秦晓兰的同意或者得到事后的追认。

本案中秦晓兰认为,顾佳君经营佳飞公司期间产生的股份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认为顾佳君转让股份应当经由自己同意,否则是无权处分,事实上系主张自己拥有对案涉股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权,该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1.股权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复合权利,仅为股东所享有,与股东资格相始终,配偶并不能基于婚姻关系共有股权或者行使股东的任何权利;

2.公司法确认的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受让人亦无法定义务审查股权转让是否取得了股东配偶的同意;

3.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仅指向股权的价值利益(如分红款、转让款、清算款等),而非股权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并非规定可分享收益的权力基础或身份。

4.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亦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自物权法开始,我国立法已经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权处分影响的是能否实现物权的变动,而不影响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买卖合同的效力。故,秦晓兰提出顾佳君不具有对涉案股权的单独处分权,股权转让合同侵犯秦晓兰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无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顾佳君转让案涉股份系有权处分,在此情况下,已无通过评估案涉股份是否增值来确定顾佳君是否无权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对于秦晓兰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2民终768号 2018年04月09日

案例二、

武安法院认为:

从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法条中可发现,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配偶一方可以享受对方所得的收益,但未规定其可分享收益的权利基础或身份。从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股权共有,同一股权不能同时登记在两个人名下。股权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定了其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股东将其资产用于实际出资之后,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所有,就股东而言,其原始拥有的对出资的所有权已经消灭,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相应的分红,这种分红就是股权的收益。综上,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股权不是王艳和郭忠朝的共同财产。

由于股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且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则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需要其配偶(非股东)的同意,即涉案股权的转让不需要征得王艳的同意。

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2282号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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