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管理会计发展原因的是什么(为什么会计属于管理类)
财会资料的国家属性探讨
长期研究财会文化,笔者突然有一个新发现:
财会资料属于国家资源。
如果这个结论成立,财会工作者就是国家工作者,财会人员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就像头戴国徽,代表国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检察官、人民法官、中国海关的工作人员。
其地位应当高于代表政府的警察、财政、税务、计划、审计干部。
为什么说财会资料属于国家资源呢?
以下从四个方面予以说明。
01 财会资料是生成国家财政计划税务资料的基础
财会资料汇总之后,就形成了国家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
它是每年人代会上,财政部长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民汇报,请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批准的国家某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上年度收支决算执行情况。
财会资料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基础资料。
它是每年人代会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民汇报,请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批准的某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财会资料是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
它是每年人代会上,国家审计署署长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民汇报,请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修改完善相关制度的必备资料。
财会资料是国家税务总局征税的重要甚至唯一依据。
是国家海关征收关税的重要依据。
财会资料特别是发票、借条、合同、协议、单位内部签字审批单据等,是人民法院审判经济案件的重要证据。
财会资料是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查处贪污受贿和职务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
银行、证券系统的资料,本身就是财会资料的另外一种存放形式。
离开了客户的资料,银行证券系统将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资料。
总之一句话,离开财会资料,国家财政、计划、税务、审计、银行、证券等经济管理工作,将无法开展。
离开财会资料,法院审判经济案件、检察院或国家监委查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行为,将寸步难行。
国家对经济管不了,出了问题查不了,没有证据判不了。
国家的经济管理,岂不成乱成了一锅粥?
由此可见,财会资料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资料,属于国家资源。
02 财会机构是国家法定机构,财会人员是国家法定工作人员
正因为财会资料的国家属性,国家才会采取法律形式,对财会资料、财会工作、财会机构、财会人员提出强制性要求。
《会计法》规定,所有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必须采取代理记账方式。
对比一下国家对单位内部计划、内部审计、统计的要求。
没有一个法律要求,每个单位必须设置计划部门、配备计划人员;
没有一个法律规定,每个单位必须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没有一个法律强调,每个单位必须设置统计部门、配备统计人员。
就可以知道,在国家眼里,财会机构是国家管理不可缺少的机构,财会人员是国家不可缺少的人员。
而计划、内部审计、统计,不属于国家必备的人才,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设置配备。
03 财会档案是有强制要求的国家档案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等会计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资料,必须保存30年。
而单位的计划资料、内部审计资料、统计资料,几乎没有需要永久保存的。需要保存30年的,也很少见。
由此可见,会计资料的的重要程度,远非计划、内部审计、统计资料可比。
04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是犯罪行为
《刑法》第162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假如财会人员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藏了起来,不让税务、政府审计、党的纪委、国家监委、法院、检察院的人看;或者认为资料有重大问题,将其一把火烧掉,就是犯罪行为,要被判刑坐牢还要被处罚金。
如果计划、内部审计、统计人员将自己的资料藏了起来或者烧掉,则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坐牢、不用交罚金。
05 财会与计划、内部审计、统计,真的不一样
财会资料有国家属性,其他三种资料没有。
那些不重视财会资料,认为财会资料就是一堆废纸的人,你们该提高政治站位了!
财会工作是国家法定的工作,其他三种不是。
那些看不起财会工作,认为财会工作简单挺松,把计划凌驾于财务之上,让财务服从和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该清醒了!
财会人员是国家法定生产真实完整的财会资料,为国家财政、计划、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法律等经济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的人,是保护国家财产的专职专门人才。
那些认为财会人员想得太多,谨慎保守,消极悲观;手伸的太长,管得太宽;眼里不容沙子,原则性太强的人。
请你们擦亮眼睛,这不是与个人过不去,而是与国家对着干!
你家宅基地马上会很抢手!!!!!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不仅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财务管理等常规工作,还肩负着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等重要职责,本轮机构改革后,又增加了宅基地管理、乡村治理等重要任务。但是,当前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这支队伍有没有、强不强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落实落地和农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五、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
六、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七、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