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不交接如何诉讼(会计人员不交接怎么办)
最高院:承包人可以以发包人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资料么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资料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发包人在未履行支付尚欠工程款124654051.27元的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抗辩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
且发包人虽主张承包人应移交案涉工程相关资料,但其未明确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资料的具体范围,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拒不提供与协助的情形。
故法院对发包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发包人在承担付款义务后,可向承包人另行主张。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
河北石家庄。冀先生下班时骑摩托不小心掉落到污水井里,导致冀先生隐私处受伤,医生告知如果八个小时内不处理,就只能割除了。可见事态的严重性。但冀先生想找产权单位来负责却遇到了难题。
根据冀先生回忆,当天是晚上10点多,这条道路自己再熟悉不过,但当天地上有积水,井盖被放到一旁,周围也没有任何的标识,导致他直接骑摩托车掉了进去,摩托车弹起时给他身上带来了多处损伤,现在走路都是一瘸一拐的。
冀先生表示:当时事情发生后,在现场等了两个多小时,一直等到城管过来勘察,才把井盖盖上。但井盖由谁管,谁都不清楚,如果不是他当时站在事发地点,当天很可能还会有人遭遇同样的经历。
现在,这口污水井上面并没有具体的产权单位,他也不清楚这条道路有没有移交给市政,他想弄清楚这口井的产权单位是谁,于是他找到媒体,希望能够讨回一个说法。
记者陪同冀先生找到西兆通镇政府,了解到那个位置地势最低,水都流向那里,水的压力就把井盖托出来了。那条道路规划给市政路,但一直没有朝西进行新的建设,如果建设期间归市城投管,如果移交后,就归城管局。
目前这段路还没修完,还不属于建设期间,所以不属于市城投,也不属于城管局。而且原来就是城乡结合道,基础设施比较弱,要是真的找负责人,就是旁边项目楼盘负责,对方的物业愿意承担最多1000元。
不过这样的赔偿,冀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的医药费加上车损,这些费用加在一起最起码需要5000块钱。接下来,他们准备继续协商。
说起来,冀先生的遭遇可谓是飞来横祸,而1000元的赔偿,似乎“侮辱性”也是挺强的,看医院的诊断,冀先生受的伤是挺严重的,先不说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1000块钱,恐怕连修摩托车的费用都不够。#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既然路面上有井盖,那就肯定会有对应的责任单位。那对应的是谁,谁负责就好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件事里,积水压力是一方面,但看井盖的状态,应该之前也没人关注过。不然不会损失得那么严重,而且一直未在裸露的窨井周围设置明显标识,导致当事人受伤,施工单位显然是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窨井的管理单位如果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对于当事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当事人可以找施工单位协商,赔偿因受伤而导致的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施工单位,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能协商尽量还是协商,真的起诉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件麻烦事,而且赔偿是一方,更重要的是引以为戒,重视起来及时调整,不然这次冀先生的事情解决了,下次还会有其他人遇到。
#石家庄头条#
#负债逾期# 【兴业银行】调解失败告知:持卡人XXX您好,您在我行办理的信用卡已于上月移交诉讼,根据诉中协商小组的反馈“无法联系到被告方进行调解”。依照相关法规,该案中被告方放弃与原告进行调解,请留意法院立案验证信息。积极应诉、履行判决。诉讼详情拨打:95561,或回复本条短信“法务沟通”。
#信用卡逾期# 这个真的是走诉讼流程了?还是第三方……
【民生银行】XXX,欠款案件因严重逾期,现正式移交准备启动诉讼程序,相关函件将寄往户籍地,任何形式拒接、屏蔽、更换号码等行为均将作为逃避欠款的有力证据。请尽快联系我方专案人员,争取达成和解撤案。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详询4001132303退订回T。
非常感谢赐教!我被审查起诉时的供述被检察官扣下未向法院移交!
司法兰亭会杨亮:让非法证据排除成为我们的武器 | 我的案件我的法律系列
帮朋友办理的贷款,到期后,朋友还不上,逾期了怎么办?
网友@用户6358624902131反映,北京市房山区儿子的朋友找他办贷款50万元搞建筑投资,并承诺除还银行本金与利息外给10万元酬谢费,其投资失败,代款逾期,给其打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该怎么办?
根据网友@用户6358624902131的情况描述,银行贷款需要其儿子进行偿还,合同只对合同相对方有约束力,银行跟谁签合同,就只能向谁主张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即使网友儿子未曾使用过任何款项。
在网友儿子向银行还款后,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网友儿子和朋友之间约定的10万元酬谢费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利息,但利息约定过高,仅可能被支持一部分。如果网友儿子在此期间发现到对方有欺骗、欺诈的情况,可以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提醒网友,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要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得起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后果。
不知@用户6358624902131你是否清楚,若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评论区留言#头条帮忙##头条法援##我要上头条#
【“三个规定”告诉你,这些“小忙”真的帮不得】
当前,全国法院正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此次教育整顿的六大顽瘴痼疾中排第一个。2021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正式上线,法院人遇到干预、请托、不当接触等情况的,要求随时在平台填报。不填报或不如实填报将被追责。如果您是法院人的好亲属、真朋友,下面这些“小忙”,请免开尊口!这些“小忙”既损害司法公正,又影响亲情友情,真心没必要、不值得!
小李是一名普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让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他在生活中被要求帮的一些“小忙”。
打探案情
大外甥,我有个民间借贷的案子在你们院,已经开庭审理了,我给法官打了几次电话都没打通,不知道案子啥时候能出结果,结果咋样,你帮小姨问问呗?
小姨,这些我真不能帮您问,我们有纪律规定,这些都属于打探案情,问了,我就要受处分。联系法官、查询进展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您可以通过前往诉讼服务大厅或使用智能法官语音信箱、拨打12368热线、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北京移动微法院”留言、拨打法官办公电话等方式联系法官。
解 说
根据“三个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属于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违规过问人员将面临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被过问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新平台进行记录报告,否则也将面临纪律处分。
转递材料
小李,我的交通事故的案子在你们院审,我最近刚搜集到一些新的证据材料着急要提交给法官,你顺便帮我带给法官吧?
王伯伯,这些材料我真不能帮您带,我们有纪律规定,帮您转交了,我就要受处分。您可以直接联系法官提交,也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大厅或智能文件交接柜进行提交。
解 说
根据“三个规定”,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属于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违规过问人员将面临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被过问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新平台进行记录报告,否则也将面临纪律处分。
受托请客吃饭
我们公司的案子在你们院审,我刚查到承办法官跟你一个庭,你能不能请他出来,咱们一块坐坐?
这个忙我真帮不了,我们有纪律规定,这属于违规过问案件,帮了,我就要受处分。放心吧,法院会依法公正判决的,而且还有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
解 说
根据“三个规定”,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属于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违规过问人员将面临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被过问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新平台进行记录报告,否则也将面临纪律处分。
另外,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在三日内报告有关情况。
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老铁,最近相亲认识一个男孩,能不能帮我查一下他的个人财产状况?
这可不行,我们不能随意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这忙我要是帮了,轻则受处分,重则会被法院开除,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 说
根据“三个规定”,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一旦违反将面临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案件
老同学,我最近刚拿到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业刚起步,你在法院工作,给我介绍几个客户应该不难吧?
老同学,这个忙我真帮不了,我们有纪律规定,这忙我要是帮了,轻则受处分,重则会被法院开除,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 说
根据“三个规定”,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一旦违反将面临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恰好有一位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又真心爱护她,那就同小编一起学习一下法院人都熟悉的“三个规定”吧。
“三个规定”是什么?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接触交往的情形,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
“三个规定”出台目的?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防止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
兴业逾期2.3万,三个月了,昨天4008095561打电话说在不还钱就让我签什么字,然后起诉我,申请资产保全拍卖我的车,九点之前还不上就锁了,想还也还不进去了,没接到钱没还上,刚才又打电话,我说没接到,他就说准备移交了,请一天假准备签字吧,哪位朋友有经验,说一下他这个是真是假,心慌的不行
下午四点发的工资,晚上七点全部划走还信用卡,你们银行能给条活路吗?工资一分都不给我留,现在找你们协商,你们说逾期超过五个月不能分期还款,要我全款还完,还说我已经在移交诉讼程序的名单中了,我要有钱又何必逾期,我每月还你们几百块不行吗?工资每个月也给我留点。现在倒好每月违约金和利息都得上千元,你们现在直接从我工资卡里扣,现在已经扣了将近一万了,可我一看信用卡才还了四千多,你们可真够狠的,合着那六千都是利息和违约金了。
坐办公室的人总比搬砖的人办法多,想方设法不给你钱![捂脸][捂脸]//@颜回说法: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 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 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 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 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 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 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 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 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 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 移交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 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 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 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 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 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 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 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22年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 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 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 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 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 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 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 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 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 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 移交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 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 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 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 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 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 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 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22年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