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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会计凭证案例分析(记账凭证例题图文案例)

2023-09-16 会计 本文链接

【仅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是否一定成立?(法条+案例+意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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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是否一定成立?(法条+案例+意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剧的都想不出来的剧情!自己的证件,凭证等等绝对不能交到别人手里。这就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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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社会百态 #万万没想到 男子总是收到通缉短信,怀疑自己是逃犯,请派出所“验明正身”,没想到…

00:15

一男子车祸受伤骗取医保2万余元!北海通报3起医保违规案例

伪造虚假凭证兑换现金

药店内摆放违规物品

盘存实物与账目不符

故意隐瞒车祸责任骗保

……

近日

市医疗保障局通报3起医保违规案例

涉及2家药店和1人

↓↓↓

2021年以来,北海市医疗保障局持续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为达到宣传法规、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现将3起医保违规案例通报如下:

一:北海市海城区百姓人家大药房骗取医保基金

北海市海城区百姓人家大药房,单体药店,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与湖南路交汇处东南角金癸花园A2-7号一楼。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检查发现,北海市海城区百姓人家大药房存在伪造虚假凭证兑换现金、摆放违规物品等违规行为。

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年单体)》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点规定,全额扣减该药店违规医保费用71847.05元,并向社会公布解除该店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解除时间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二:合浦县廉州镇康怡药店销售小票未留存,进销存不符

合浦县廉州镇康怡药店,单体药店,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定海中路142号。经自治区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中发现,合浦县廉州镇康怡药店存在药品销售小票、医保票据未留存,盘存实物与账目不符等问题。

合浦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浦县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年)》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给予拒付医药费用10000元暂停服务协议1个月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李某贵故意隐瞒发生车祸为第三人责任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2.18077万元

李某贵因车祸受伤,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29日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使用医保报销18192.25元;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21日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使用医保报销3615.45元;合计使用医保基金2.18077万元。

李某贵故意隐瞒车祸为第三人责任的事实,在已取得第三人赔偿的基础上骗取医保基金报销,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第二条第(二)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7.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规定,合浦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根据规定已对李某贵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18077万元予以追回,同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微信转账借钱给别人,法院却判决不属于借款?微信转账到底怎么做才能被认定成是借款呢?

有人习惯截图,觉得截图就是保留了证据,但其实单单是截图是没有用的。

从法律上讲,截图并不是原始的交易凭证,法院不会认定截图的证据效力。

那么该怎么办呢?

打开微信,点击支付—钱包—点击账单—点击右上角的常见问题—点击下载账单—点击右侧证据材料—选择账单时间,输入邮箱,按照提示操作,就会得到一份盖有腾讯公章的交易凭证记录,这个才是法院认可的借款证据。

此外,你还可以上一个双保险,就是在借钱的时候备注一下借款两个字,这样你就可以稳操胜券了。

知法、懂法,方可守法、用法!

2021年新版《民法典》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套法律常识,从你出生到到工作到结婚,到买房买车到生儿育女,都离不开这部法典,它涵盖了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收养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而《法律常识》这本书更是每个家庭都需要必备,就像字典一样,放在家里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查一查,书中有几百个案例,可以供大家参考,所以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和家里的长辈遇到法律问题,可以不用再求人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民法典➕法律常识,都放在下方了,拿去看看吧,建议必备。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之律师答疑说法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合同类纠纷中较为复杂的一种纠纷。说其复杂,是因为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术语,但究其实质,也较为简单,是因为具体结算时无非是依据双方间合同、签证、决算为凭证,或以司法鉴定结果为依据,来具体结算双方间实际经济往来。近日,律师分享了刘某诉华水公司(国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律师分析了该案。

    一位在该公司项目部工作的人员透露,2016年刘某挂靠长春某企业,承包了华水公司施工的黄河治理工程中的土方机械项目,属于专业分包。刘某在施工结算领取工程款后,将华水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华水公司还应该支付其相应“土方晾晒费”“洒水费”“误工费”“土方增加量费”。华水公司认为,施工合同、结算书以及付款凭证都很齐全,不存在上述争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亦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包头市中院,该院二审判决中除了刘某主张的“洒水费”没有支持外,其他项目均支持了刘某的诉请。

该负责人介绍,刘某的意思是取土场的土湿需要晾晒,增加了施工成本,一立方增加2元的晾晒费。又问施工中是否有这种工艺,该人士回答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结算书均没有所谓的晾晒费。该人士又出示了黄河建设管理局的情况说明,黄河岸边的土质环境基本相同,包括华水公司在内的十三家施工单位均没有关于晾晒费的相应约定及结算项目。

令华水公司困惑的是,假使该工程真需要向刘某支付晾晒费,也不能刘某说多少法院就判多少吧,最起码应该有个司法鉴定程序。此外,包括其他改判的内容均是刘某单方提出的,如果今后法院都这么判,工程该怎么干,签了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对包头市中院的判决,华水公司已申请了再审。

    适应新时代,寻求新发展。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对于司法裁判的“三性”,无疑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更大的挑战。传播工具的改变,为法制宣传带来了新的力量与速度,促进了司法公开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中国法院年度典型案例: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效力如何认定?能否认定为公司与个人共同借款行为?

【法院裁判理由】涉案借款系吕某、王某的个人借款行为还是吕某、王某与昌达公司的共同借款行为?针对该争议焦点:

首先,纵观全案,涉案借款的借条、收条以及给付凭证行为均由吕某个人经手,且有关资金的流动均通过吕某聘用人员的个人账户,而徐某健末提供证据证明昌达公司对吕某或者所谓潘三项目部的借款行为予以授权或事后进行迫认,且昌达公司也未通过其账户向徐某健归还过借款,因此不能就此认定昌达公司与昌某、王某共同向徐某健借款。

其次,涉案借款的借条、收条虽然加盖了潘三项目部印章,但因吕某系涉案工程的具体承包人,并不当然享有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的权限,因此吕某的上述行为不能证明代表昌达公司,而徐某健又末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经昌达公司授权或追认,因此吕某无权代理昌达公司对外举债,徐某健据此要求昌达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仅凭借条、收条上的项目部印章,不能认定湖南昌达公司系涉案借款的共同偝款人。

综上,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吕某、王某夫妻的个人借款。

来源:中国法院 20212年度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2020) 院04 民终62 号民事判决书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2022民间借贷纠纷

2019年金融司法重点案例。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和总行风控部接受不伦不类的仓库存货凭证作为质押品,而不是物权法明确的仓单和提单,这次被高院直白判决。对各大银行首席风控官的触动可想而知。

“存折上的盖章是假的!”河南周口,一位68岁的大爷手持一本25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款18500元时,却被银行告知老人手上的存折是假的。老人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河南周口鹿邑县法院)

事情是这样,1997年时张大爷只有43岁,当年3月21日其拿着18500元现金,到银行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存折上的经办人一栏显示,当时的经办人是一名姓杜的工作人员。

张大爷当年将钱存入银行后,就将其放在家中的衣柜中,一直都未曾拿出来用。今年张大爷准备搬家时才意外翻出这本折,张大爷喜出望外,于是立马拿着证件和存折,到银行柜台排队取款。

可张大爷将存折交给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说他入职不久,还没见过这种存折,因此要找上级主管核实一下,才能确认。张大爷对此表示理解。

万万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隔了很久后,就和张大爷说这本存折是假的,因此不可以兑付。张大爷听罢大吃一惊,立即质问工作人员,你们凭什么认定这本存折是假的。

随后工作人员指着存折上的盖章称,我们凭盖章就可以分辩出真假。对于银行的说法,张大爷不认可,多次讨要未果后,张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兑付其18500元本息。

本案属于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大爷作为原告,其一方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就会判定其一方败诉。

张大爷的举证比较简单,就是其手上的那本存折。张大爷举证称,其手上的存折是银行出具的,经办人叫杜某,经查证,杜某确实是该银行的员工,且存折上也清楚显示其于97年3月12日,存入银行18500元,之后该存折上就没有取款记录。

据此,张大爷认为,其与银行之间属于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行有义务按照存折上的金额予以兑付本金及利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意思就是说,在原告已经合理举证的情况下,那么另一方就要拿出证据来举证反驳,否则法院就会因其一方不能举证而判定其一方败诉。

随后银行一方拿出四组证据举证称:

第一组证据是:张大爷手上那本存折上盖章的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是:张大爷存款当月及前一个月的部分存折原件。

第三组证据是:银行当时实际上所使用印章的样版复印件。

据此,银行拟证明其当时使用的及其他存款上的印章实际上都是椭圆形的,而张大爷存折上的印章是圆形的。因此银行主张张大爷手上的存折是假的。

第四组证据是:银行出示了张大爷当年存款那一周的记账凭证。拟证明银行的记账凭证中,确实没有该笔存款的入账,因此双方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案子审到这里,或许大家以为银行马上就能打赢这场官司了。然而实际上并没有。法官在查阅银行出具的第四组证据中,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

即第四组证据记账凭证中,有一个叫和先生的储蓄存折中的盖章与张大爷存折中的盖章是一致的。

据此,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在银行出具的证据中能找出与张大爷手上存折盖章是一致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定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因此法院判定银行一方需兑付张大爷存折上的18500元本息。

最后,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得很清楚,即对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来源: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打开眼界#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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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父评论:张捷教授第三十六期主讲:关于联想存托凭证与薇娅征税之间的关系,暗中相通,这堂课值得学习!

看似两者之间绝对扯不上多少关系,其实内在问题逻辑牵连不只是实体资本关系,还有经营玩法、税权属地方面相通,干系甚大!

通过真实客观热点薇娅征税案例分析,对比引申解析,给广大网友实地讲解联想的问题猫腻,深藏于里面的大瓜触目惊心,干货分享值得关注,比课堂教学更生动简单明了,这并非普通的金融知识,还有人性人心哲理藏于其中!

联想的架构设计目的在于逃离本土的管理权,资本层面的逻辑本质诉求所图所谋之深,表面上是不仅仅只是逃税、避税手段,而是脱离国家层面的监管!张捷财经观察的视频

【张捷评联想之三十六】联想存托凭证与薇娅征税

张捷财经观察

上海浦东,一女子拿着两张总额为195万的存单去银行取钱。银行职员用手一摸,告诉女子存单为假,拒绝兑付。女子报警后,警察查明了真相,一人因犯罪被判刑!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何女士是江苏徐州人,早些年和丈夫韩某一起来上海打拼,经过夫妻二人的齐心协力,两人有了自己的餐饮生意和丰厚资产。

手上积累的财富增多后,何女士和丈夫商量,以自己的名义将195万分两次存入银行,作为应急储备金。两张存单由何女士保管。

紧接着,何女士与韩某生儿育女,她主动退出了对餐饮生意的管理,全心全意在家里相夫教子,成为了一位名副其实的家庭主妇。

但最近两年,由于疫情的影响,餐饮行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韩某的几家餐饮店被迫关门歇业,生意亏损严重。

夫妻俩半辈子心血全部花在店铺上,韩某更是想着熬过这段艰难时期,日子就会慢慢好起来。为了不让妻子增加压力、徒添烦恼,韩某一个人左支右绌、到处周借,但仍未能挽救生意上的颓势。

眼看着丈夫每天深夜回家的脸色一天比一天差,何女士多次开口询问,韩某总是强颜欢笑,说自己能够解决,让她不用担心。

多年的夫妻让何女士对丈夫十分了解,疫情的影响造就生意上的困难,何女士也是心知肚明的。她知道丈夫生性倔强、要强的性格,于是便想偷偷地将几年前存下的195万取出来,交给丈夫,让他度过眼前的难关。

当何女士拿着自己小保险箱里的两张存单和身份证,来到银行办理提款时,银行职员拿到存单后,发现手感不对,立马起了疑心。

她用手细摸了几下,随后意味深长地看了何女士一眼。紧接着,她又仔细查看了存单上的内容,并用机器辅助鉴别。

一系列操作之后,银行职员告诉何女士,这两张存单是假的,我行拒绝兑付,说完便准备拨打电话报警。

存单自己一直放在家里收藏保管着,怎么可能是假冒伪造的呢?难道是当初自己办理存款时,银行给出的存单就存在问题吗?何女士觉得事有蹊跷,不等银行职员报警,自己先已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趁着警察出警的间隙,银行职员向何女士说明了自己认为存单是假的理由:

1、正常存单的表面,手感略微有点粗糙,而何女士的这两张存单表面太光滑,纸张厚度也不对;

2、正常存单上面的字体非常清晰,辨认度很高,何女士的两张存单字体有点模糊,个别地方字体存在差异;

3、正常存单都是防伪印刷,自己用机器辅助鉴别,进一步证明这两张存单是伪造的。

警察到来后,通过银行记录查询以及何女士家庭情况调查,很快便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何女士多年前的确在银行存下了195万存款,银行开具的两张存单也是真实有效的。

只不过早在几个月前,何女士的丈夫韩某就拿着真存单、何女士身份证以及自己的身份证,将这195万元全部提走,用于填补生意上的亏空和维系周转。

害怕被妻子发现引来责怪,韩某便在网上花了2500块钱,请人制作了两张195万的假存单,李代桃僵,放入妻子的小保险箱里。

想着等生意上的困境过了,自己将钱赚回来了,再和妻子坦白这件事。谁知妻子体谅自己,想主动将钱取出来帮他,歪打正着下,戳破了假存单的骗局。

事情的真相出来后,韩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带走,后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韩某认为,自己伪造的是自家的存单,而且没有通过假存单提到存款,所以不构成犯罪,但检方却并不这么认为!

(@以讼明法 )

《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变造汇票、支票、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卡等,其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很好理解,就是从无到有,全部造假;变造是基于一部分真实情况,将真实的金融票据进行改造,比如将2万元的存单,改成50万元的。

韩某利用网络,找人伪造银行195万元的存单,虽然不是自己制作,但他和网络伪造银行存单的人有主观意识上的联络,两人在客观上买卖存单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所以是属于共犯关系。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提到,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考虑到韩某没有极大的主观恶意,伪造存单的目的并不是真的用来获取不法钱财,只是为了瞒天过海骗过妻子,所以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韩某在网上联络的伪造存单的卖家,警方对其另立刑案调查!

夫妻之间应坦然相处、共担风雨,相互体谅是浓浓的爱意,但人在面对任何困难时,都不能心生邪念,靠违法犯罪的行为来帮助自己。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想要不被捉,只能莫伸手!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上海头条#

公司归还股东“借款”,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形态非常多,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归还股东借款”。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报案例,属于典型的“归还股东借款”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2000万。张某系A公司股东,实际缴纳出资1500万元,占A公司75%股权。2015年8月5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张某借给A公司2000万元,年利率12%。2017年5月25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双方确定本息共计2951.8384万元。2017年8月8日,A公司向张某转账2951.8384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未提交其向A公司支付《借款协议》约定的2000万元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作为A公司股东的张某在未能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A公司向其转账2951.8384万元,但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A公司资产,降低了A公司的偿债能力,张某应当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看完案例,可能有人会问:“有时候股东确实给公司借了钱,或者是代公司支付了欠款,难道不能回头找公司要了吗?

 

可以要,但是一定得保存好当初向公司转账的流水,或者是代公司对外支付欠款的证明。

 

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已将“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列举为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所以,当法官遇到“归还股东借款”时,会下意识地联想到以上法条,并不由自主地认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而此时,如果股东不能自证清白,怕是难逃责任。

 

而《公司法》第20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刑法》第159条中,全面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任何一条都是股东难以承受之重。#公司法##公司法案例研习#

湘雅医院莲子壳事件我有话要说:

中医有望、闻、问、切

西医有视、触、叩、听

这都是医学的基本功,但当下自认为“大神”的人们往往根本不屑一看。

当下医疗体系遵循循证医学,通俗来说就是:

口说无凭,要有证据

因为法院只看证据,医者们怕

结果就是虽然你知道是这个病,但你需要证明他是这病,得有凭证,那么检查也就随之而来,慢慢的大家就把查体遗忘了

但是,查体还是看病最重要的环节

举个例子

最近上热搜的莲子壳事件,哪怕医生认真多看几眼也能发现端倪

还有常见的左肾结石,基本上查体不比彩超检查准确率低

因为有些结石可能太小彩超无法看到,但是

突发的左腰痛,左肾区叩痛,伴尿频尿急感基本上考虑就是泌尿系结石@头条健康

再者,阑尾炎,早期阑尾炎大多数很难在影像学上看到异常,但是典型的麦氏点压痛反跳痛可以很好的诊断急性阑尾炎。

最后一张图是一个家长带孩子来看皮肤病的,结果是他自己为了逃课画出来的,一般人还真看不出@西瓜健康

以上种种真实案例告诫我们,诊疗查体真的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洛阳权威发布# 【事关“直播带货”!“双十一”消费提醒来了】随着“双十一”临近,各类商家都推出了眼花缭乱的促销政策,让人难以选择。今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通过梳理近年消费诉求,公布两起“双十一”期间和直播间购物相关的维权案例,并发布相关消费提醒。

【案例一】

2021年11月,市民杨女士通过购物平台在市区某服装店的直播间购买了一款“秒杀”羽绒服,商家宣称“质优价廉”,结果杨女士收到货后,发现衣服的味道特别大,洗过之后不仅味道没有去除,衣服里面的填充物也卷成了一坨。杨女士联系商家客服处理,对方却不予理睬,最终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联系和调解下,商家退货退款并向杨女士道歉。

【案例二】

2021年11月,市民闫女士参加某百货超市举行的直播间抢VIP限量名额可优惠购买羊奶制品活动,并声称该羊奶制品有一定的保健功能。闫女士购买商品后,认为其与商家说明的不一致,要求退货退款无果。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和调解,商家将费用退还给闫女士,对于商家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处理。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眼下,“直播带货”“网红带货”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可是也出现了一些弊端,比如货不对版、虚假宣传、质量差、售后维权难等问题。因此,您在参与直播购物时,要优先选择正规的直播平台,最好不要轻易加入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建立的临时直播间。下单前,先了解清楚主播推荐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效果及价格等情况,不要凭着对带货的“网红”“明星”个人喜爱冲动下单。

在购物平台和商家选择方面,要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经营规模大、进货渠道正规、安全性高的电商平台。通常情况下,正规平台的页面会有产品详情、成交记录、信用等级、购物评价和商家问答等内容,您可以打开仔细查看辨别,尤其要留意购物评价的评价图片和中差评内容,作为是否购买这件商品的参考之一。

如果您打算购买执行“预付款”规则的商品,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慎重缴纳“定金”,因为“定金”是不能退的。详细了解“定金”的使用规则,以免出现无法退换货以及退款的消费纠纷。缴纳定金和尾款时,要通过正规支付渠道和流程,不要相信商家私下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不要轻易添加微信或QQ好友付款,以防出现个人信息泄露、银行卡被盗刷等安全问题。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应及时保留好相关原始记录,如:该产品页面宣传、直播时的广告宣传、商家承诺内容截图、聊天记录、购买记录、支付凭证、物流信息,防止商家删除相关信息之后难以恢复,消费者后期维权时带来难度。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与宣传不相符等问题时,应及时与商家或平台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通过网络平台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购到货后先不要急着签收,请及时验货,货品不对要拒绝签收。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李二帅)

#洛阳24小时#

“婚宴用的是假酒,这让我的老脸往哪里放!”湖南长沙,李先生本想给自己儿子办一场风风光光的婚礼,于是订了20瓶1080元1瓶的五粮液。婚宴用了12瓶,剩下8瓶。他将其中4瓶退给商家,剩下4瓶拿回家招待朋友时,竟发现是假酒。李先生怒不可遏,随后找上商家讨说法,商家先是表示愿意赔偿2万元,在李先生未答应的情况下,又称酒是一批一批出的,工作人员未对单瓶酒进行标记,“无法证明酒的来源”。

目前,李先生更加生气了,欲联系市监局介入,同时还打算走法律程序,要求供应商退一赔三。

【安律说法】

1、我们都知道,经营者卖假酒,属于欺诈行为,从民事角度而言,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而从违法犯罪角度而言,经营者的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为还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轻者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罪,面临刑事追责。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追责,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但是遇到李先生这种,酒是假酒,但是商家却不承认是自己卖的,李先生自己又没能力证明是商家卖的,难道就一点办法也没有?

其实不然,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如果李先生不能证明酒是商家销售的,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但是售假行为就如我们开头所说,已经不只是违约行为,而是扰乱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监局、公安等部门都有权对商家进行调查,而在执法部门介入的情况下,要弄清是非清白,显然要容易得多。

而李先生在手里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等市监局有个定论后,再进行索赔。

3、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如李先生所说,坏事做多了,肯定会露出马脚。在此除了提醒商家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要害人害己!

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们,在购买贵重物品时,尽量选择资质证照齐全的大型商场,购买后保留好相关凭证若怀疑所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可及时拨打消费投诉热线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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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61岁的老肖拿着24年前的存单去银行取钱时,却意外发现自己的钱已经被银行工作人员取走,协商无果,老肖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236450元。

今年已经61岁的肖大叔,最近为起诉银行这案件已经精疲力竭。在24年前,肖大叔是当地是出名的老板,做这不小规模的工程,赚了不少钱。当时,肖大叔的亲戚陈某在一家银行工作,肖大叔为了替陈某完成拉存款的业绩,把自己所有的存款都存入了亲戚的银行。

肖大叔自己的记账簿上清楚地写着总共有236450元分九次存入银行的。当肖大叔到银行取钱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肖大叔,他实际上只有三次存款行为,另外的6次是肖大叔取钱转存的。最重要的是,他已经没钱在银行了,他存的三次钱在以前已经给他本人取走了。

肖大叔对此并不认同,肖大叔看了银行提供的取款单据,这才注意到,上面的签字并不是他自己的。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最终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肖大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和陈某的偿还存款本金236450元及利息。

经法院庭审后大概情况如下:

1、从肖大叔和银行各自提供的存款单等证据来看,肖大叔和银行之间是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具体金额,各方意见不一存在合同纠纷,需要依法查明。

为了证明自己在银行是有236450元存款,肖大叔提供了银行存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银行却提出异议。根据银行自己存款档案原件中记录的相关存款标记上“转存”可以证明肖大叔实际上只有三笔存款,并不是他所说的9笔存款。

因此,法院采纳银行的证据,认定肖大叔只有三次存款,分别是6360元、51670元、51500元,总共109530元。

同时,对于取款的争议。法院通过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法庭确认肖大叔已经从其账户中取出了41670元的存款;但是,剩下的67860元,却不是肖大叔本人所取的。所以,银行必须出示相关证据支持给其他人取款是合法的,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后果。

2、陈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案案发时间已经过去24年了,现在肖大叔才上诉到法院,是不是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所以陈某认为肖大叔的这个起诉已经是超过诉讼时效了,属于无效。

法院认为陈某提出的超过20年诉讼时效权利不受保护的说法提出了反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裁决,银行要返还肖大叔67860元的存款和利息,同时也驳回了肖大叔的其它要求。

一审后,双方对该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储户要求储蓄机构支付存款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储蓄机构开具的存折或存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般记帐凭证、"白条"作为支付存款权利凭证等问题的批复》进一步确定:"储蓄存单和存折为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成立存款合同关系的书面凭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有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银行认为,肖大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存折或者存单,证明他与银行有存款关系。如果无法提供,则法律上应当承担无法证明的不利影响。

肖大叔则认为,他的九次存款是真实存在的,而且都是单独存款。银行传票是银行为存款人办理业务时,必须有存款人亲笔签名才能证明存款人取走存款

在九次存款记录中,有六千元、五万元、五千五百元三笔取款,根本没有他的亲笔签名,无法证明他拿走了这笔钱。

同时存款人签字是银行制度和储蓄管理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这个亲笔签名是防止他人冒领存款的重要依据。因此,银行提出不用存款人签字就能提取存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对于剩下的六笔存款是银行自己不提供相关证据,因为这个会对银行不利。也是因为这个银行拒绝提供相关单据,才导致案件事实不明朗。

另外,陈某作为一名银行职员,私自挪用了肖大叔的存款对方抵押贷款,也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最终,经过二审法院查明,银行除了没有证据证明67860元是肖大叔取款外,其余的取款程序都是合法的,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两个道理:一,假如钱要存银行,必须自己亲手办理,并索要所有银行单据原件保存留底;二,不能随便轻信亲戚不能随便帮助其他完成所谓的存款指标,否则你将会后悔不已。

有网友说,银行的人去储户的钱,想怎么取都行,你是否认同这个观点呢?欢迎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我要上 头条##我要上微头条##河南##安阳头条##银行#@乐天派火山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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