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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能假吗(什么叫伪造会计凭证)

2023-09-16 会计 本文链接

很多网友怀疑“LOVE石家庄”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核酸采集凭证是假的!经考证是真的,但是它这样做可能的确不合适!

今天发现,“LOVE石家庄”微信号可以查询核酸已采集凭证,取代纸质凭条,减轻了病毒传播风险,给大家带来了便利!就发了一篇微头条(见上一篇)推荐给了大家。

但是,在评论区很多网友怀疑这个查询服务是假的,不是官方提供的。我就认真考证了一下,的确“LOVE石家庄”微信公众号是个商业平台,不是石家庄官方提供的查询服务。

那么所查询到的信息是真的吗?为什么它能提供这个服务呢?原来是这样:

这个公众号的认证主体即所有者是河北诺万公司,而河北诺万恰恰是冀石通的运营商,所以它手中有居民的核酸采集信息,具有提供已采集信息查询服务的便利,提供的信息也是真的!这个查询结果的真实性也得到了很多网友的印证!

那么诺万公司这样做合适吗?以运营商身份获得公共信息,通过自身商业平台对外提供公共服务(本来应该是冀石通提供的),同时发展壮大自己的商业公众号“LOVE石家庄”,未来商业利益或许可期!

你觉得诺万公司这样做合适吗?赞成吗?

“还有天理吗?你们给我的是假存单!”山东厦门发生了一桩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案子。李先生从北京来厦门的银行支取50万元的定期存款和利息,但是,银行却说李先生拿的是一份伪造的存款单,李先生的钱没到手就被警方逮捕。

幸运的是,在存钱的时候,他悄悄录下一段视频留下了证据。

李先生在2015年年初从一位中介那里了解到在厦门某银行里,有百分之12的存款贴息,去存款还报销住宿和吃饭费用,听到有这种好事,李先生决定将50万元积蓄存入银行,先存一年定期看看效果。而且李先生也留了个心眼,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悄悄地录了像。

画面中,李先生填写了一份表格,递给工作人员郭某,告诉他“五十万,一年定期”,但是,整个交接和存款过程却是杨某这个所谓的银行经理在办理。

谁也没有想到,工作人员郭某给李先生实际办理的汇款业务,杨某还假模假样地给了李先生一张存款证明,其实存单是杨某暗中准备的一张假存单。一年后,郭某早就从银行离职,银行的领导层也换了一波。

起初,警方对此没有进行立案调查,只是让他去起诉银行。不过,这家银行并未对伪造的存款单进行追究。李先生万般无奈之下,他向法院提起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前后两次都败诉。在二审时,银行出具了一张汇款申请书和一张未由李先生签字的通知书。法院建议他刑事报案。

直到2017年9月,这桩犯罪案件才有了进展,案子被定性为诈骗。假扮成一名银行经理的杨某,和另外三人一同被逮捕,但有意思的是这件事到现在也被认为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

这是多么讽刺啊!在银行里办业务,有银行的工作人员,有摄像头,竟然还有假冒的银行经理。假如银行柜台都有诈骗,那么对我们老百姓来说,还有什么可以相信的呢?银行没有责任?地方法院和警方处理也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李先生其实就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人,攒了多年才有50万的养老金。突然间身无分文,不得不一直到处奔波坚持为自己求得一个说法,实在是太可怜了。真心希望警方能把这个案子弄个水落石出,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杨某看法

李先生本来打算将五十万元存入一年的定期储蓄账户,却被郭某杨某几人哄骗弄成了汇款,杨某等人编造了一张假的存款单,用假的身份蒙骗了李先生。已经构成诈骗罪。

一、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而言,本案中杨某的诈骗行为明显属于犯罪团伙的行为,应当按照其累积的数额对其定罪。他们欺骗李先生的手法如此娴熟,一看就是骗了很多人,判个无期也是很有可能的。

二、李先生为何在提款时被逮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罪。

换句话说,把假存款单拿去银行兑换,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在这个案子里,李先生有被骗的证据,而不是故意用伪造的存款凭证来取款,所以他并没有被定罪。

三、银行应不应该负责?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郭某是银行职员,他在履行职务时,虽然明明知道李某办理的是存款业务,但却遵从杨某的指令进行转账汇款,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李先生造成的损害,应当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个人来说,李先生可以向银行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案件暂时告一段落,杨某一开始给了李先生20万,还有剩下的30万没有着落。这真是应了那句话: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有陷阱!只能说做人不能太贪心,整不好就落进骗子的圈套里。

关注@杨某看法,从热点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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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蜜是指什么?蜂蜜还是蜜蜂?

与其说《卖假蜜死全家》不如郑重承诺可以开具售卖凭证保证《假一赔十》!不知他们俩敢不敢作出这样的承诺与保证?

既然可以用全家人的性命作为发誓不会售卖假的蜂蜜,那么就应该有十足的底气用开具《假一赔十》的凭证来保证自己售卖的蜂蜜品质是百分之百不掺杂任何其它的物质。否则的话,就难免让人觉得这或许只是博人眼球的玩文字广告。

银行每天都对账的,怎么可能错了六万块钱几年才发现//@又是刷刷的一天:银行每天都会对流水进账要不然钱被运钞车拉走了谁知道一天收多少钱?如果数目错误几天就对好帐了,否则那个员工是要填钱的,过了那么久等人去拿的时候你说错了谁信?任何东西讲究的是证据,受害人凭证是存折这个他没法作假,银行出错还要想抵赖到客户头上牛逼死了现在的银行

娟姐看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江西鹰潭,一大爷拿着存有60000元余额的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当年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存折上的余额多打了一个0,因此银行只能给大爷兑付6000元。大爷多次索要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农民余大爷因身体原因,决定将自己承包的农田,转让给其他村民。余大爷与对方签好协议后,收取了对方60000元现金。办完手续后,余大爷骑着自行车到银行存款。 余大爷来到银行柜台后,将60000元现金交给工作人员,随后工作人员将打印有存款60000元的存折交给余大爷。之后余大爷便将存款放在家中的衣柜里。 4年后,余大爷因急需用钱,遂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可不曾想,银行却告知余大爷,其账上实际只有6000元本金,当时是因工作人员失误,打印时多打了一个0,因此银行只能给余大爷兑付6000元本息。 余大爷当然不接受这样的解释,于是余大爷与负责接待其的银行经理理论。但双方均各执己见。理论未果后,余大爷决定告上法庭,找个说理的地方去。 在法庭上,余大爷就认死理。其一方将钱存到银行,银行为其出具了存折,那么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双方合同(存折)约定,银行有义务为其支付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意思就是说,余大爷认为存折是银行给的,上面的余额又是银行打印上去的。那么银行就必须按存折上面所打印的金额来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余大爷还在法庭上出示了,其当年的转租协议及当时的6万元收据。 对于余大爷的说法,银行一方提交了具有余大爷亲笔签名的存款单,拟证明当时余大爷确实只存了6000元。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银行认为,虽然合同上(存折)确实是打印着存款60000元,但存款单亦是合同的一部分,且这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由于合同上(存折)的金额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60000元的储蓄合同不能成立。 听完银行一方的辩解后,余大爷声称自己当时没看清楚就直接签名了,但工作人员并没有和其说,存单是写着6000元的。 随后余大爷要求银行出示其存款时的监控视频,证明其当时是给了60000元还是6000元。余大爷还强调称,这才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银行随即又辩解称,根据相关规定,视频只保存6个月,本案事隔4年时间,要求其一方出示监控视频,这不现实。 听完双方的辩解,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余大爷将钱存入银行,银行一方为其出具了存折,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虽然银行一方出示了具有余大爷签名的存款单(已作笔迹鉴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底单不足以证明银行一方的主张。 最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认真核查每笔业务的真实性,如若发现出错的,应当在三年内提出异议。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由于银行一方未能合理举证其一方的主张,且未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判定其一方败诉。 一审败诉,银行方面不服气。提出上诉。但银行却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守护最美夕阳红#

“存折上的盖章是假的!”河南周口,一位68岁的大爷手持一本25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款18500元时,却被银行告知老人手上的存折是假的。老人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河南周口鹿邑县法院)

事情是这样,1997年时张大爷只有43岁,当年3月21日其拿着18500元现金,到银行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存折上的经办人一栏显示,当时的经办人是一名姓杜的工作人员。

张大爷当年将钱存入银行后,就将其放在家中的衣柜中,一直都未曾拿出来用。今年张大爷准备搬家时才意外翻出这本折,张大爷喜出望外,于是立马拿着证件和存折,到银行柜台排队取款。

可张大爷将存折交给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说他入职不久,还没见过这种存折,因此要找上级主管核实一下,才能确认。张大爷对此表示理解。

万万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隔了很久后,就和张大爷说这本存折是假的,因此不可以兑付。张大爷听罢大吃一惊,立即质问工作人员,你们凭什么认定这本存折是假的。

随后工作人员指着存折上的盖章称,我们凭盖章就可以分辩出真假。对于银行的说法,张大爷不认可,多次讨要未果后,张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兑付其18500元本息。

本案属于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大爷作为原告,其一方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就会判定其一方败诉。

张大爷的举证比较简单,就是其手上的那本存折。张大爷举证称,其手上的存折是银行出具的,经办人叫杜某,经查证,杜某确实是该银行的员工,且存折上也清楚显示其于97年3月12日,存入银行18500元,之后该存折上就没有取款记录。

据此,张大爷认为,其与银行之间属于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行有义务按照存折上的金额予以兑付本金及利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意思就是说,在原告已经合理举证的情况下,那么另一方就要拿出证据来举证反驳,否则法院就会因其一方不能举证而判定其一方败诉。

随后银行一方拿出四组证据举证称:

第一组证据是:张大爷手上那本存折上盖章的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是:张大爷存款当月及前一个月的部分存折原件。

第三组证据是:银行当时实际上所使用印章的样版复印件。

据此,银行拟证明其当时使用的及其他存款上的印章实际上都是椭圆形的,而张大爷存折上的印章是圆形的。因此银行主张张大爷手上的存折是假的。

第四组证据是:银行出示了张大爷当年存款那一周的记账凭证。拟证明银行的记账凭证中,确实没有该笔存款的入账,因此双方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案子审到这里,或许大家以为银行马上就能打赢这场官司了。然而实际上并没有。法官在查阅银行出具的第四组证据中,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

即第四组证据记账凭证中,有一个叫和先生的储蓄存折中的盖章与张大爷存折中的盖章是一致的。

据此,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在银行出具的证据中能找出与张大爷手上存折盖章是一致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定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因此法院判定银行一方需兑付张大爷存折上的18500元本息。

最后,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得很清楚,即对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来源: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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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就是耍流氓,在你们樻台上办理的存款,竟然是假的,银行工作人员孙某还可以作假,银行还可推卸责任,請问一下孙某是不是银行职员,银行没有监管到位吧//@大兵叔叔:吉林白山,一男子在银行存了50万定期,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将存单交给了男子,后来男子得知自己的这个存单是假的,银行根本没有收到过这笔钱,于是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偿还这50万元的存款,银行称:这件事情和我无关。 王先生在银行柜台前办理50万元的提现及定期存款业务,由银行柜台员工孙某负责接待,随后,孙某向王先生出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存单一张。 几个月之后,孙某到公安机关称自己挪用了客户的一些钱,据孙某供述,自己在网上购买了假的存单,在客户大额存款到期要转存时,事先伪造好存单,提前将客户约来,等客户来银行柜面办理转存款手续时,将事先伪造好的存单发放给客户,事后孙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王先生认为,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是来到银行柜台办理的存款业务,也是银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的,因此这笔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随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银行对此反驳称,这是孙某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而且刑事判决责令孙某个人将非法所得赃款退赔给王先生。 在王先生亲笔签名的银行电子业务凭证上,体现出王先生办理的是取款业务,没有体现出存款业务。 王先生在电子凭证有明显的提示和告知的情况下,看了内容并亲自签名确认,说明王先生在办理案涉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过失和过错。如果王先生认真验看电子业务凭证,就会发现并提出自己办理的不只是取款业务,还有存款业务,则本案损失就不会发生。 王先生对于银行的辩解难以接受,回应称自己去银行办理的存款,孙某是银行窗口的工作人员,行使的是银行的服务和职责,而这些流程都是正常的。 王先生还说,我们只是在办理存取款业务的时候,有工作人员指导我们在哪里签字,并没有提示真伪或者去验证什么,所以我认为在屏幕上签字,只是由纸质办理到电子凭证办理的过程中的一种必须的手续而已。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本案的?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在银行所办理的50万元定期存款业务,系其本人至该行营业窗口的柜台前进行办理,孙某是柜员负责接待的,孙某向王先生出具的虚假存单也与银行的正常存单样式基本相符,因此,此笔存款业务的真实性,足以引起王先生的完全信赖,因此王先生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 虽然这笔钱并未进入银行单位账户内,王先生和银行间并未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孙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执行职务的方法,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也与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因此也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用人单位作为侵权责任的替代主体,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在王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未获偿的情况下,其主张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银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孙某追偿。据此判决银行赔偿王先生50万元。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的孙某系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应对其负有监管职责。因银行的监管不利致使王先生的存款受到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 有人就说,原来去银行柜台存款都不安全了,其实安全与否还是在储户本人,即便在柜台上存入了50万元,事后再查看一下还是能发觉问题的。 不过虽然银行辩解这件事情和自己无关,但是毕竟是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坑骗的储户,而且在监管层面也是有过错的,最终还是承担了这些储户的损失。 来源: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吉林白山,一男子在银行存了50万定期,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将存单交给了男子,后来男子得知自己的这个存单是假的,银行根本没有收到过这笔钱,于是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偿还这50万元的存款,银行称:这件事情和我无关。 王先生在银行柜台前办理50万元的提现及定期存款业务,由银行柜台员工孙某负责接待,随后,孙某向王先生出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存单一张。 几个月之后,孙某到公安机关称自己挪用了客户的一些钱,据孙某供述,自己在网上购买了假的存单,在客户大额存款到期要转存时,事先伪造好存单,提前将客户约来,等客户来银行柜面办理转存款手续时,将事先伪造好的存单发放给客户,事后孙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王先生认为,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是来到银行柜台办理的存款业务,也是银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的,因此这笔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随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银行对此反驳称,这是孙某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而且刑事判决责令孙某个人将非法所得赃款退赔给王先生。 在王先生亲笔签名的银行电子业务凭证上,体现出王先生办理的是取款业务,没有体现出存款业务。 王先生在电子凭证有明显的提示和告知的情况下,看了内容并亲自签名确认,说明王先生在办理案涉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过失和过错。如果王先生认真验看电子业务凭证,就会发现并提出自己办理的不只是取款业务,还有存款业务,则本案损失就不会发生。 王先生对于银行的辩解难以接受,回应称自己去银行办理的存款,孙某是银行窗口的工作人员,行使的是银行的服务和职责,而这些流程都是正常的。 王先生还说,我们只是在办理存取款业务的时候,有工作人员指导我们在哪里签字,并没有提示真伪或者去验证什么,所以我认为在屏幕上签字,只是由纸质办理到电子凭证办理的过程中的一种必须的手续而已。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本案的?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在银行所办理的50万元定期存款业务,系其本人至该行营业窗口的柜台前进行办理,孙某是柜员负责接待的,孙某向王先生出具的虚假存单也与银行的正常存单样式基本相符,因此,此笔存款业务的真实性,足以引起王先生的完全信赖,因此王先生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 虽然这笔钱并未进入银行单位账户内,王先生和银行间并未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孙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执行职务的方法,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也与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因此也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用人单位作为侵权责任的替代主体,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在王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未获偿的情况下,其主张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银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孙某追偿。据此判决银行赔偿王先生50万元。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的孙某系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应对其负有监管职责。因银行的监管不利致使王先生的存款受到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 有人就说,原来去银行柜台存款都不安全了,其实安全与否还是在储户本人,即便在柜台上存入了50万元,事后再查看一下还是能发觉问题的。 不过虽然银行辩解这件事情和自己无关,但是毕竟是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坑骗的储户,而且在监管层面也是有过错的,最终还是承担了这些储户的损失。 来源: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你这存单是假的吧?”近日,湖北武汉,女子拿着20多年前银行的存单到银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却说你这种存单我们没见过,不会是假的吧。

女子称,这些存单是她整理公婆的遗物时发现的,由于存单金额小,又散存在各个银行,跑起来很麻烦。有些银行怀疑存单是假的,有些怀疑公证书是假的,令她很郁闷!

确实,各个银行未经核实就直接说存单是假的,也太过武断了一些。金融机构作为一种服务机构,最起码该有的服务态度还是要有的,难怪网友们纷评论“银行已经不是过去的银行了!”

存单,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债权凭证”和合同凭证,是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约定的最重要证据。一般的,储蓄机构应当在核对存单后进行兑付。

如果储蓄机构认为存单是伪造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8条的规定“储蓄机构若发现有伪造、涂改存单和冒领存款者,应扣留存单(折),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但是储蓄机构有义务证明女子持有的存单是伪造的,如果证明不了就应当予以兑付。从视频中女子提供的存单来看,日期、金额、流水单号、各种公章齐全,伪造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女子整理公婆遗物发现多张21年前存单#

@屈增辉律师 关注我,在生活中学法懂法!

江西的李女士,七年前借给朋友2万元,突然朋友主动联系要还钱。李女士不好意思当面清点,没想到回家发现只有400块是真钱!李女士找对方理论,对方竟说:“我怀疑是你自己掉包了吧?”

七年前,李女士的朋友遇到一件急事,需要2万元垫垫手。李女士得知朋友的情况,毫不犹豫地就给她拿去了2万元凑急。朋友非常感动,当即表示,过事儿后就立马还给李女士。

可是,不知怎的,朋友还钱一拖再拖,一直拖了7年。这期间,李女士也不急用钱,即使与这个朋友见面,她也从没有提起过这2万元钱。这么多年的交情,李女士体谅朋友的难处,也相信朋友的为人。

如今,朋友主动打电话给李女士要归还借款。李女士非常高兴,彼此约定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

李女士与朋友一见面,两个人寒暄了几句,朋友就把两整捆钱塞到李女士手里。朋友说这是2万元,请收好。

李女士看到两捆百元大钞非常新,捆得整整齐齐,而且一看捆钱的扎带就觉得是直接从银行里刚取出来的,只有银行才会这么捆钱。

李女士当着朋友的面也没有好意思细看,就直接装进了随身携带的包里。随后两个人就各自走了。

李女士到回家,打开捆钱的扎带,准备好好清点一下。她惊讶地发现 除了封皮的400元是真钞,其余的全是练功钞。

李女士赶紧打电话联系朋友,谁知朋友听了李女士说的情况,不仅不作任何解释,还质问李女士为什么还钱时不看清楚,甚至还怀疑李女士自己掉了包。随后,朋友挂断了电话,李女士再也联系不上她了。

李女士越想越生气。这算什么事啊?好心好意帮助朋友渡过难关,谁知借出去的是信任,还回来的是心碎。

@清新小柠檬wf

李女士真心实意借钱给朋友,帮助她脱离困境,而朋友竟然用练功钞还借款。这不是纯粹拿人当傻 子糊弄吗?

那么,什么是练功钞呢?

练功钞也叫“练功劵”;是银行学校、银行一线用于培训学生以及员工点钞技术的仿真钞。

通常银行职员正式上岗前用它来练习点钞,要求数量准、速度快,培训完毕也不会收回。

使用练功钞还钱,也就是在使用假 钞,这种做法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因为破坏了人 民币正常的流通。

遇到类似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护个人利益?

一、当事人收到假 钱或练功钞的,不应该再继续使用,应该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 安机关,收缴假 币的金融机构应向假 币持有人出具中国人 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 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 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二、收到假 币可向当地公 安 部门报案,可根据具体情节依法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 民银行法》第43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 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 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 安 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 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好好地借出去的钱,回到手里却变成了练功钞。这么做就是不想还钱,存心抵赖。

你跟她讲究的是姐妹情谊,但她却挖空心思想要算计你。这不是朋友,这是“坑”。对于这种所谓的“朋友”,就不要再联络了吧!

对于李女士借钱这事,你怎么看?你遇到过类似的烦心事吗?

#江西微头条#人间百态##老人莫名多出四张银行卡 流水达7亿#

“你这存单是假的!”上海黄浦,李女士老公是做生意的,之前在银行存了160万元定期,最近丈夫把存单交给了李女士,可是曾想到,银行职员看过存单后,认为存单是假的,拒绝兑付。

 

李女士家境不错,老公又是做生意的,两张存单一共160万的事情,李女士也是知道的,怎么突然变成假的了呢?李女士不解,询问银行职员。银行职员指出,机器鉴别真伪的时候,已经确定这是假存单。

 

“会不会是机器有问题?”李女士质疑道,随后,银行职员表示,正常的存单字体很清晰,但李女士的存单非常模糊,肉眼可见,正常存单略微有点儿粗糙,可李女士的两张存单太光滑了,一看就有问题。

 

紧接着,银行职员拨打了报警电话,李女士也正好看看,银行存单怎么会是假的?让人没想到的是,民警最后将李女士丈夫王某控制,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原来,王某做生意失败,投资一笔亏一笔,而且欠了大笔外债,最后便打起160万元存单的主意,他想赚了钱就把这个窟窿补上。

王某的想法是好的,可结果却不如想象的好,为了不让李女士起疑,王某在网上花了2000块钱,找人制作了两张160万元的假存单。

 

1、这一次银行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李女士丈夫,他没有经过李女士同意就偷偷将160万存款取出不说,还企图用假存单蒙骗李女士。

 

结果呢,李女士见他生意不景气,想把160万元取出来帮帮他,歪打正着,戳破了160万假存单的骗局。

 

2、或许在王某看来,他只是想隐瞒一段时间,并没有破坏金融秩序的想法,可问题是,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银行存单属于金融票据,金融票证承担了金融交易的职能,伪造、变造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有现实紧迫的危险,所以刑法第177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其中的伪造,可以理解成造假,而变造可以是用真的金融票据变造,比如一万块的存单,改成十万块,也可以是用假的金融票据变造。

 

本案中,这两张160万的银行存单,虽然不是王某制作,但他在网上找人构成假银行存单,将会被认定为伪造金融凭证罪的共犯。

 

既然王某和卖银行存单的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客观上卖存单的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两人应该一起为伪造的银行存单负责。

也就是说,王某和卖银行存单的人属于共犯关系,他们两人均要为这两张假的银行存单负责。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简而言之,伪造银行存单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注意,这是重罪!

刑法第177条规定,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20万罚金。

 

也就是说,王某用2000块钱,在网上买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也告诫大家,千万不要和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沾边,不然后果非常严重!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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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热榜#行家计划#​#头条创作挑战赛##女子收老公160万假存单 取钱发现真相#

银行现在很流氓,很无赖。本族人有张存了6年5000元的存票,期满后拿票取钱!开始银行以电脑中没记录,说存票是假,后又说你取了。大吵大闹,族人让银行拿出取款记录,取钱就有签字的记录!这是凭证应该保存的,银行许多人员都说老头记错,应该是取过钱了!族人让找证据,自已存钱知道没取过钱!最后说如找不到凭证,就上法院告,最后银行找出了存款底单,证明没取过钱,5000元有这回事!所以现在银行还真有问题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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