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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方受罚1.5万

8日,东宝区人社局对一拖欠多名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12月上旬,周某(包工负责人)等人到东宝区人社局投诉:他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在一建设公司承包主体包工工程(工程位于城区长宁大道)施工,包工总价300多万元。工程

  8日,东宝区人社局对一拖欠多名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12月上旬,周某(包工负责人)等人到东宝区人社局投诉:他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在一建设公司承包主体包工工程(工程位于城区长宁大道)施工,包工总价300多万元。工程完工后,建设公司只支付了137万元,还下欠40多名农民工工资171万余元,要求解决。

  该局查明情况,约谈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由工程开发商直接将欠拨工程款转账至该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用以垫付所欠工资。等到今年2月,所欠的171万余元工资已由该局分期分批直接转发到了农民工本人的工资卡上。

  鉴于当事建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8日,东宝区人社局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公司拖欠工资逾期未改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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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记者杨涛 通讯员柴立锋)

  原标题: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方受罚1.5万

  工程开发商负连带责任垫付百万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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