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务员考试 法治(全市公务员学法考法测试)
这要问国家法律政策。因为他们缴费高,至于缴费是否合理,那是另外一回事。//@清爽小红花ph:视同缴费养老金计算公务员为什么和企业退休人员不一样!
河边居士118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不符合多缴多得的法律规定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别倚老卖老,背后有国家做后盾,公务人员没什么可怕的
公务用车更得遵守法律法规 一个文明社会 执法者必须守法 否则你怎么让公民守法呢[得意]
所长无罪!
张三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11月3日20时35分被民警带到甲派出所,派出所呈报立案,呈报刑拘3日。结果公安局领导对张三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予以审批,法制大队批准了刑拘3日的报告,公安局领导没有批准。
检察官:公安局领导打电话给甲派出所所长打电话要求不管这个案件,所长给副所长打电话让副所长不管这个案件,副所长在2015年11月4日18时30分将张三送到乙派出所,导致张三被释放,在社会上继续违法犯罪。公安局领导、派出所所长和副所长都构成徇私枉法罪,公安局领导是主犯,两个副所长是从犯。
律师:请问检察官,甲派出所呈请对张三刑拘局领导不批,能不能继续关押?如果能,关到什么时候合法?
法官: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案情重大,且有必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小时。
检察官:但是,甲派出所把人放了之后,没有继续侦查,导致张三在2015年11月之后,继续在社会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律师:这个案件并没有撤销,而且主办民警是李四。根据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第4条规定,如何侦查是主办民警的责任,派出所所长和副所长都没有责任。再说了,张三在2015年7月15日就因为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立案,倒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甚至没有上网追逃。而且,妨害公务案也是因为2015年11 月3日晚上寻衅滋事被刑事立案,办案民警要带张三归案,被张三咬伤眉弓引起的。如果要问责没有将张三收押,应当追究组织卖淫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承办民警。
法官: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能提供给法院和检察院看看吗?
检察官:副局长电话指令所长放人,是导致张三脱离监管的原因,副局长徇私枉法,是主犯。所长听从副局长的指令,是从犯,副所长自己承认是主办民警,至少是分管刑事案件派出所领导。
律师:《人民警察法》第32条规定,警察应当听从上级的指令。假如上级指令错了,听从指令的警察也依法不承担责任。这个根据《案件主办人制度》规定很清楚,责任应当由下达指令的领导承担。
法官:本案副局长,所长和副所长构成徇私枉法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律师:在警察节来临之际,我必须为本案被顶定罪量刑的所长和副所长喊冤,也会为他们申诉!
后两个可行,至于前两个嘛…
第一个不符合“位高权重责任轻”的人事安排,让领导“背锅”不现实。
第二个不符合“灵活多变”的工作风格,一旦定为法律规范,还怎么“踢皮球”啊。
报警你肯定会在理,对他会受法律教育的,以后他的孩子考公务员都会有影响的,你己经成全了他。我也相信他们也会自责的。大过年的为你的冷静,点赞了!
约束神仙的法律《女青天律》五雷使院律
诸鬼神兴祸欲人祭祀者,杖八十,送城隍司断遣。鬼神系勑额要祭祀者,加一等。反正归邪,杖一百。家亲门丞户尉知情者,杖八十。勾连引用不能自正者,加一等。
诸亲亡鬼祟缠绕人身求祭祀者,杖一百。令人病者,加一等。外亲之属或不面睹为祟求血食者,流罪邻州编管。令人患重至死者,绞,押付东岳断罪,牒送酆都依条施行。其本人家某人等各知情不遣者,杖一百。诸庙神无故于人家抛砖掷瓦,调弄鸡犬作怪之类,欲人祭杞者,杖一百。住宅等神门丞户尉,外鬼侵主人家,意不同,失觉察,人口无事免罪。失觉察不遣,当委无心力论,即牒所属差换。
诸庙神树神等偷盗人家物色者,杖一百。拖延欺瞒者,流罪。系宫庙祭祀者,加一等。或被放火走火者,流三千里配罪。本家神祇知情同罪。或力不及者免。
诸邪神害人民六畜摄生病者,杖八十。死伤者,或偷盗者,并徒三年,编管千里。本家六神不能自主放令外鬼偷盗和合者,同罪。邪神聚众力不及制者,免罪。
诸邪神犯奸欺人家婢子者,徒三年,编管五百里。病患亡者,绞。因染而死者,斩。
诸邪神犯奸者,分等降。邪神者或经法官治者,若诸正神受祭祀者,法外论。
诸邪神犯奸于尊长者,曾受符箓驱而不去者,拒逆者,绞,牒送酆都行遣。正神知而故犯者,送酆都勘断施行。
诸依草附木为神,耗损人家资财,及六畜之类者,杖一百。
诸邪神依草附木,或凭人家男女通名祸福,求血食祭奠受钱财等,徒三年。
诸瘟神附人家女,发猖狂妄走,失礼乐人事者,徒三年。药饵符药禁而不愈至死者,斩。在外染,家神可免罪。
诸水神溺水死人者,或天限未满有人陈诉者,当徒。
诸水神鬼祟欲人代者,或有天年未尽者,绞,牒送依法施行。
为啥欧洲率先进入了近代文明?其实这是有基因基础的。可以透过一个小的法律视角来比较,中国古代有一个“大不敬”之罪,在《唐律》里有详尽的表述,其中一条最要紧,叫做“指斥乘舆”,也就是对皇帝说出不敬之语,是要砍头的。
但是以法律严密著称的古罗马,却没有这一条罪名。
比如古罗马五贤帝中的哈德良皇帝以文艺见长,一次开文艺派对的时候,一个名叫弗罗鲁斯诗人当面对他作诗嘲讽道“我可不想做皇帝,整日游走在不列颠人中间,往来于边境,忍受斯泰基的严寒。”
古罗马的皇位不实行世袭制,而是接班人制度,程序由先皇指定、元老院追认,理论上每个人都有当皇帝的可能性。故而这位诗人说出“我可不想当皇帝”的话,且当时罗马人认为不列颠乃极北蛮荒之地,皇帝还去巡视建造“哈德良长城”,诗人因此表示不屑。
哈德良没有生气,再说也没有处罚诗人的法律依据呀,于是作诗反讽道“我可不想做弗罗鲁斯,整日进出廉价酒店,徘徊于酒桶之间,忍受胖蚊子的叮咬。”
还有一个例子,有一天哈德良作为大祭司前往神庙主持仪式,路上遇到了一名上访妇女,这位妇女拦住他要求诉说冤屈,哈德良以公务在身表示现在没时间。结果这名妇女看到他的背影大喊道“既然这样,你没有权力统治我们!”
哈德良听见了,只好转身回来听完女人的诉求,处理好了再走。
那么问题来了,古罗马的皇帝为何不同于古中国皇权的绝对性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大概是罗马帝国在公元前22年建立之前,曾有过长达近500年的共和时期,观念深入人心,即使帝国建立后,元老院依然作为议会机构存在,皇帝依然实行一夫一妻,也没有太监,而且皇帝还有一个称谓叫做“第一公民”。
(内容参考《唐律疏议》、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第九部《贤君的世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