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视频聊天录像(qq视频聊天录像在哪里)
那会儿是暑假的时候,晚上凌晨我喜欢看小说。有一天晚上弹窗垃圾广告忽然看到了个视频。
是一个男的把女的勒死的一个视频。当时视频画质很模糊,看上去是很多年以前录制的视频了。我看到那个男的将女的勒死之后进行了性q,女的全身发白中间还像是停了一会儿才录制的一样。(当时我真的不知道我是以什么心态看下去的)看完之后我整个人心态就崩了,去到QQ聊天群里面发现还有几个群活跃着,我就一直在向他们求助,然后他们推荐我报警。我也是想着,如果这个是个命案,被我看到了不能不管。
我一开始先去警察的官网投送证据,才报的警。可与警察小姐姐对话中得知,因为不能确定视频是什么时候拍摄的,也不能确定IP地址。也不能确定视频中的那个女的是否死亡,所以我就留下了那个视频的网址就石沉大海了。
当然,对世界留有的善意,我希望我看到的那个视频是演的。
网络环境永远不止我们平时看到的祥和,很多事说出来恐怖又难以置信,只能说永远不要低估现在的网络,它逆天的地方只是没有摆在明面上而已。
#头条创作挑战赛#
为寻求刺激,将妻子迷晕后,伙同他人先后和妻子发生性关系,并录下视频。
2020年7月中旬,方某、张某、龚某在某交流黄色淫秽内容的QQ聊天群中搭识,三人预谋由方某以药物迷昏妻子后,张某至其家中和其妻子发生性关系,药物由龚某提供,但龚某要求发生性关系时录制视频,该视频交给龚某。
2020年7月23日22时45分许,方某按照上述约定,趁妻子小丽(化名)不备之机,将由龚某提供的药物放入小丽所喝中药中,在小丽喝下中药昏睡后,又使用七氟烷(吸入式麻醉剂)让小丽吸入后陷入昏迷状态。
当晚11时30分,张某携带多种情趣物品,驾车至方某暂住处。之后张某、方某先后与昏迷的小丽发生性关系。
在此次行为之前,方某还试图迷奸妇女。2020年6月27日晚,方某与妻子小丽一同至小丽好友小美(化名)家中看望小美,趁被害人小美不备之机,方某将具有安眠、麻醉功效的液体药物放入小美所喝啤酒中,待小美陷入昏睡状态后,方某欲和小美发生性关系,后因小美苏醒,方某感到害怕而离去。
本案的法律问题,方某和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龚某只提供了药物,构成什么罪?
方某如果单独和自己的妻子发生关系,不论妻子是清醒还是昏迷,都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方某和龚某是张某强奸罪中的帮助犯,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的从属性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等等。
张某在小丽陷入昏迷状态后,和小丽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龚某帮助张某提供药物,方某帮助张某迷晕小丽,二人构成张某强奸罪中的帮助犯。
如果强奸的不是方某的妻子,而是和二人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方某和张某先后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行为中的轮奸行为,是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另外,方某意图强奸小美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因为害怕没有实施,属于犯罪中止。
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张某、龚某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十个月、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我说的做,不然曝光你的不雅照!”四川攀枝花,曾小雅因轻信网友李晨,被其录制不雅视频后,遭到多次威胁,被要求再陪李晨视频30次或者陪睡1次,否则就将其不雅视频在网上曝光。
2020年6月17日,李晨(男,1998年8月11日生)通过QQ添加了同一个群里的曾小雅(女,2004年8月1日生),后双方又添加了微信。19日晚,曾小雅因为和父母吵架而离家出走,居住在贤小丽家。当晚李晨通过微信给曾小雅发消息称要视频聊点刺激的,曾小雅没同意。李晨在得知曾小雅和朋友在一起后,答应支付曾小雅3000元费用,但要她们两个人一起出镜“表演”,曾小雅和贤小丽商量后同意了其要求。视频过程中李晨全程黑屏,通过文字提示让曾贤二人作了很多少儿不宜的动作,整个过程持续30多分钟,但事后李晨并没有依约支付3000元。
2020年7月6日,李晨用另外一个QQ号添加曾小雅,并威胁她如果不陪自己视频就把她和贤小丽的“不雅照”公布到网上,曾小雅十分害怕,同意了李晨的好友申请。7月12日,李晨色性大发,再次提出视频要求,曾小雅无奈答应,期间李晨一丝不挂,并做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同时也指挥曾小雅做了一些动作,直到数十分钟后李晨才尽兴。
2020年7月15日,李晨再次提出视频要求,曾小雅未同意,李晨称再陪自己视频30次或者发生1次关系就把手机中的视频和照片删除,曾小雅同意再视频30次,当晚二人又视频聊了10多分钟。
7月16日,曾小雅父亲见女儿状态不对,便询问其相关情况,曾小雅如实相告,其父于当天报警,警方于7月31日将李晨抓获归案。
一、李晨分别于6月19日、7月12日、7月15日和曾小雅视频聊天3次,该如何认定?
猥亵行为是指以追究刺激为目的,对他人实施亲吻、抚摸、搂抱等行为,在网络上视频聊天强行向他人展示身体或者要求他人向自己展示身体的,也可以认定为猥亵行为。
猥亵行为包括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一般猥亵主要指偷偷摸摸地实施一些猥琐行为,比如公交车上的“咸猪手”,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强制猥亵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实施的一些猥琐行为。
1.李晨于6月19日与曾小雅进行第一次视频聊天,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但双方视频时曾小雅是同意的,因此不构成强制猥亵。
2.7月12日、7月15日,李晨威胁曾小雅,如果不同意自己的要求,就将其不雅视频或照片公之于众,曾小雅无奈答应。这两次行为中,李晨采取了胁迫手段,违背了曾小雅的本身意愿,可以构成强制猥亵。根据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犯此罪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晨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二、李晨有哪些量刑情节?
(一)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晨2次强制猥亵15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猥亵儿童和多次猥亵?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儿童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曾小雅已经15周岁,不属于法律上的儿童,故李晨的行为不属于猥亵儿童。
2.多次这个词在很多犯罪中都是一个重要量刑因素,比如多次敲诈、多次盗窃的,不论数额均可以构成犯罪,但多次有明确的法律含义,是指2年内3次以上,本案中虽然李晨和曾小丽开了3次视频,但因为第一次不属于猥亵行为,所以也不构成多次猥亵。
3.虽然不属于猥亵儿童和多次猥亵,但李晨猥亵未成年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二)李晨是在家中被抓的,并没有主动投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如何处理?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李晨并没有主动投案,因此不构成自首。
同时该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李晨就符合此种情况,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即俗称的坦白从宽。
(三)本案中被害人曾小雅因为贪图3000元报酬而导致自己被胁迫,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可以对李晨从轻处罚。
三、李晨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曾小雅为未成年人,不应该以猥亵未成年人对其从重处理,对此如何认定?
李晨具有猥亵他人的故意,但其自己认为他对于猥亵对象是否成年存在认识错误,这点并不影响对其罪行的认定。法律上对于犯罪对象的故意,并不需要达到明知的程度,只要在主观上能够推定明知即可。本案中综合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情况,李晨应当知道曾小雅可能是未成年人,但仍然实施了猥亵行为,应以猥亵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晨有期徒刑三年。
懵懂少年因一时血气方刚受刑三年,再次提醒我们“色字头上一把刀”,克制欲望才可无咎无灾!
花季少女因贪图小利被人占尽便宜,则警醒世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洁身自好方能安然自处!
网络健康与你无关?
大连一名“八零后”女子庚某在三个网络直播平台与异性观众进行视频聊天,通过观众向其刷“礼物”的方式收取费用,当部分观众向其刷数额较大的“礼物”时,她便将这部分观众拉入其建立群里,发布其个人录制的淫秽视频,并根据观众的要求进行“一对一”裸聊收取费用。案发后,经核实,其手机中存储的用于发布的50个视频中有38个为淫秽物品。2020年11月15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庚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庚某提起上诉。2021年3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播”不满足刷礼物赚钱。 1980年出生的庚某初中文化,她是一名网络平台主播。 2019年12月6日,这名女主播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人民检察院指控庚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人民法院认定,2018年年初至2019年12月5日,庚某使用手机在三个网络直播平台与异性观众进行视频聊天,通过观众向其刷“礼物”的方式收取费用,其与直播平台分享收益。 而当部分观众向其刷数额较大的“礼物”时,她便将该部分观众拉入其建立的QQ群,向观众发布其个人录制的淫秽视频,并根据观众的要求与观众通过QQ或微信进行“一对一”裸聊收取费用,或向观众发布其个人录制的淫秽视频、出卖本人内衣牟利。 案发后经核实,庚某手机中存储的用于向观众发布的50个视频中有38个为淫秽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庚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庚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庚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庚某不服,提出上诉。庚某的上诉理由是,她传播淫秽视频只获利1万余元,被没收的63100元不完全是非法所得,希望二审法院减轻刑罚,减少罚金。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庚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关于其是否构成此罪的情节严重,经查,根据庚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营利数额,结合其银行及支付宝资金收入情况,再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她的行为构成此罪的情节严重。她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1年3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一件猖狂的轮奸案。25岁的苗某,通过QQ认识了15岁的妇女于某。苗某聪明,化名吴善某,同于某相恋,在两人发生关系过程中,于某进行了全程录音录相。
1年多后,于某要求分手,苗某坚决不同意,于某单方面将苗某拉黑,苗某大怒,发誓要惩罚于某。
苗某将视频给27岁的姚某观看,告知姚某他要以此威胁于某发生关系,邀请姚某参加,姚某欣然同意。
姚某以公开视频,威胁于某见面,于某无奈同意。苗某和姚某竟然密谋各自再找一人实施犯罪,苗某找来了33岁的何某,姚某找来了40岁的刘某。
按照四人预想的那样,他们开好一房间,姚某以公开视频为由,强行与于某发生关系,并让于某签订了所谓的认主协议。
而后,姚某用眼罩蒙上于某双眼,他通知其他3人进入房间,3人轮流与于某发生了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姚某等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
首先,四人犯罪之前共同密谋犯罪,四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他们均必须为他人所犯之罪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共同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大;
其次,姚某采用公开隐私视频的方式,威胁于某发生关系,这属于刑法第236条规定的胁迫。其他三人,均乘于某无法反抗之境地,与于某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最后,四人分别轮流与于某发生关系,这在刑法理论称之为“轮奸”,其社会危险性巨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将其纳入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网友问:这四人最终被判处多少刑罚呢?我们来看法院的判决理由。
第一、四人虽然属于共同犯罪,但是何某和刘某作用较小,而姚某和苗某作用较大;
第二、 四人强奸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于某,为了突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刑事政策,对四人均应从重处罚;
第三、 苗某、何某、刘某各赔偿于某10万元,共计30万元,他们获得了于某家属的谅解,也就是姚某没给钱。
据上,法院以强奸罪做出判决:姚某判13年,苗某判12年,何某判11年6个月,刘某判11年,同时没收了四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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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头条# #究法通律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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