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谢莹萍通讯员谢恩光)下班后骑电动车摔倒受伤,职工说自己倒在厂门内,属于工伤,企业却认为职工倒在厂门外,无需担责。近日,区人社局处理了一件“一门之隔”的工伤案件。
去年12月9日下午5时,38岁的高桥镇某企业员工张师傅在下班打卡后,骑电动车摔倒,导致肩部骨折。
由于张师傅未参加社会保险,今年年中,该企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显示,张师傅是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自己摔伤,并未报警,故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职工驾驶电动车摔倒,一般情况责任也应由自己承担,故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区人社局告知不属于工伤后,用人单位放弃了工伤申请。
张师傅对此不服,自行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下班打卡后骑电动车在公司厂门内摔伤。
如该情形属实,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张师傅向人社局提交了3名证人的证言,证人均称看见他在公司大门内摔伤。用人单位则坚持该职工在公司外摔伤,也提交了2名证人的证言。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证人证言仅表示未看见该职工摔伤,故不能否定职工的主张。在用人单位未提交充分证据否定张师傅主张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将该案认定为工伤。 区人社部门表示,在工伤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搜集和保留证据。用人单位可以在厂区范围内安装摄像头,在发生争议时,可将录像内容作为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