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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三个儿子不养老 父子无奈对簿公堂

2016-11-18 湖北 本文链接

  俗话说,养儿防老。不过,年过七旬的老人向某,却以三个儿子不养老、自己有权居住的房子二儿子不让住为由,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近日,东宝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对簿公堂,父亲状告三个儿子

  现年71岁的向某(荆门人)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向甲(大儿子)、向乙(二儿子)、王某(小儿子)。1998年,经二儿子同意,向某出资2000元在二儿子原二层楼房加盖了第三层。向某与二儿子约定,加层的房屋由向某居住使用,所有权归二儿子,后二儿子因该房屋拆迁获得回迁房5套。2012年3月7日,三兄弟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两老现居住房屋所有权属二儿子所有,两老只有使用权,只有两老百年后二儿子才有权收回;三兄弟每月5日前向向某及老伴(现已故)支付生活费500元。老伴去世后,向某因故迁出回迁房。

  之后,向某欲与他人回回迁房居住,二儿子以存在不可预知的隐患为由拒绝。并且,向某每月1000余元退休金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三个儿子也没有按照协议向其支付生活费。为此,向某将三个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每个儿子每月各支付生活费300元,并搬回回迁房。

  法院:赡养费三兄弟分摊 有权居住回迁房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父母的同意。三兄弟签订了《赡养协议书》,并得到其父母认可,且已实际履行。后因三兄弟的母亲去世,向某欲与他人同居回迁房,二儿子以存在不可预知的隐患为由,不同意向某与他人同居,虽然情由可原,但法理不容。按约定,二儿子应继续履行向向某提供住房的义务。

  此外,向某作为原房屋出资人,对回迁的房屋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向某作为该权利人,在不妨害二儿子房屋所有权的场合下,有权选择独居或与他人同居,或出租该房屋。对向某诉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三兄弟表示承认。综上所述,判处三兄弟每月各自向向某支付赡养费300元;二儿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向某。(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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