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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期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案情回顾: 郑某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返聘某培训学校任讲师。2014年5月10日,郑某在上课时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学校要求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万元,遭到学校拒绝。在与学校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郑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

  案情回顾:

  郑某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返聘某培训学校任讲师。2014年5月10日,郑某在上课时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学校要求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万元,遭到学校拒绝。在与学校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郑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郑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予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案中,郑某已经退休,与培训学校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不适合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办法来保障他们的权益。本案中的郑某可参照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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