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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囚笼浸塘”非法治之举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陈庆璞 3月初,广西玉林容县一村里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作案者”却是个只有10岁的小孩子,偷了一住户两万多元,村民将他捉住后先是拳打脚踢,后装在一个铁笼里示众,并在大冷天里,让他光着膀子浸泡在村子水塘里。10岁孩子的作案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陈庆璞  3月初,广西玉林容县一村里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作案者”却是个只有10岁的小孩子,偷了一住户两万多元,村民将他捉住后先是拳打脚踢,后装在一个铁笼里示众,并在大冷天里,让他光着膀子浸泡在村子水塘里。10岁孩子的作案过程被抓了个一清二楚,同样一清二楚的还有小孩被“囚笼浸塘”的照片。照片一经在网上发布,立刻引发广泛讨论。

  当地村民并不富裕,两万多元对家里的意义可想而知,或许正是这“巨额涉案资金”,才引发了村民的集体义愤。村民表示,从作案手法看,这小孩可能是惯偷,简单送到派出所,可能很快会被放走,所以才采取了相当暴力的惩罚手段。

  小偷小摸尚且遭恨,何况一偷就是上万元。应该说,村民的气愤可以理解,但采取这样的暴力惩罚措施,还是对于一个仅仅10岁的未成年人,不妥,不合理,也不合法。无论小孩是不是惯偷,毕竟年龄过小,对自身行为利害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从法律上讲,属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以,对于这小孩的偷窃行为,合理、合法的做法是采取不超过必要程度的强制措施,将之移交给民警或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责令改正。像此案中村民所为,已经属于滥用私刑,是用违法的方式来对抗违法,甚至,“囚笼浸塘”的做法,还涉嫌非法拘禁,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还有,不只是对年幼儿童,即便是具有独立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犯罪,也不能以这种暴力手段来实施惩罚。此案虽是个案,却具有很大的典型性,当前,不时有偷窃抢劫等嫌犯被捉后,被示众或被暴力惩罚的现象见诸报端,姓名、肖像等嫌犯隐私被公之于众,一览无余,极端的还有嫌犯被游街示众的。虽犯罪行为不能容忍,但这些私下惩罚的方式,却非法治之举。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念正越来越深入人心。法律不仅是一种约束于前、惩罚在后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识,法治进步的表现之一就是对罪犯或嫌疑人公民权、人格权、隐私权的尊重。罪犯再怎么十恶不赦,自有公检法等部门来依法审理、依法惩处。对部分公众来讲,像“囚笼浸塘”这样违反法治精神的案例,应当作为一堂普法课,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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