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维修人员失误,导致客户汽车的发动机烧坏了。近日,京山县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工商所调处一起汽车保养引起的纠纷,为车主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涉事公司还赠送给车主8次汽车保养。
8月15日,市民周女士在京山县开发区工业园区新阳大道的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爱车做保养。店方工作人员交车后,周女士开出店外5分钟左右,车子自动熄火。她再次启动,调头开回售后部,还未到店门口,又熄火,再也打不燃,还是店方工作人员将车子推到修理处。
维修人员检查车身后,说要拆发动机进一步检查,周女士没有同意。当日下午,周女士找来一位从事汽车修理的熟人前往查看,判断为机油问题导致烧坏了发动机。这时店方维修人员也承认,他们做保养时把机油放干后,忘记加机油了,汽车发动后可能导致发动机报废。
此后,周女士找该公司,要求更换同型同款的全新发动机,公司方面表示只能负责维修好。周女士不能接受公司意见,多次前往交涉,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京山县经济开发区工商所受理投诉后,安排专人调查取证,认为周女士反映情况属实。调解中,该公司负责人称,周女士的汽车是2014年12月份在该公司买的,至今已跑2万多公里,不是新车,因维修人员工作的疏忽导致发动机损坏,不存在主观故意,免费修好就行。
工商人员严肃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周女士的汽车是在公司售后部做保养出的问题,该公司应当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责任并及时予以解决。
经调解,8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更换全新同品牌同型号发动机,价格在1.1万元左右。此次换发动机,不影响此车以后维护及保养。并且由该公司赠送周女士8次汽车保养(250元/次)及误工费300元。(通讯员安常夏 李凤娇 记者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