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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16年前被拆迁的门面至今未得到补偿?

2016-07-12 湖北 本文链接

  “我家的房子2000年被拆除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得到补偿。”近日,市民吴先生称,他以前的房子位于掇刀金王子大酒店对面,后被原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拆除,并与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一直没有得到补偿。

  房屋被拆除,又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为何没有得到赔偿?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吴先生介绍,2000年,他在金王子大酒店附近有一个门面房,应城市建设的要求,他家门面房被拆除建成通道,拆除方承诺拆除后会补偿一个门面,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原来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已改为区住建局。”吴先生说,他曾多次上门理论,但对方不承认当时补偿门面的承诺。

  吴先生拿出与原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显示2000年4月18日签字生效。内容为:“根据城市建设重点南移要求,需要拆除乙方坐落在四干渠西临二〇七国道(双星阁南侧)的附属房,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将有关补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负责将附属房屋在三日内自行拆除。二、甲方按协商意见,同意乙方在临二〇七国道原附属地基,给乙方补偿3米宽、面积20平方米地基门面手续(正式手续)。三、手续费用一切由甲方承担。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记者就该协议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进行了咨询。刘律师表示,因为当初被拆的房子为附属屋,是没有办理任何证件、没缴纳任何费用的临时用房,所以协议仅仅是补偿20平方米的门面手续(正规手续),而不是具体的门面。

  随后,记者联系了掇刀区住建局,该局工作人员称,吴先生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自行搭建的附属房,当时签订的协议是补偿门面手续而不是门面,他现在要求补偿门面或以门面的价格进行货币化补偿。该局已下达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告知书,但当事人不同意签字。他的这种情况属不予受理的十类情况之一,按照信访条例,属于不予受理的第5条规定(应当依法按照诉讼途径解决的),建议向掇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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