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载35人却拉了56人 客车司机售票员因超载获刑
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赵荣君 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客车司机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售票员崔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天津司乘人员首次因超载获刑。
2016年2月14日,宋某伙同崔某驾驶核载35人的金龙牌大客车由河北省海兴县出发前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宋某负责驾车,崔某负责售票。客车行驶至滨海新区大港海景大道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经现场清点,该车共计拉载56人,超过核载数量的60%。交警核查后将涉案车辆和其他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并于2016年4月20日移送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险驾驶罪中新增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并未规定构成“严重”超额乘员载客的具体比例。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就宋某、崔某的超载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做了大量的查证工作。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国内此类案例,较后认为宋某、崔某实际载客超过核载人数的60%,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法提起公诉。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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