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 连日高温成为夏至的较“应景”注脚,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2016年防暑降温费标准确定,月标准为148.3元,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应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具体标准为:4944元×3%=148.3元,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总计:148.3×4=593.2元。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对比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140.6元,今年的防暑降温费月标准增加了7.7元,即合计增加7.7×4=30.8元。
同时,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较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16年度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4944÷21.7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