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表决,决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至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决定批准了我国同36个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包括澳大利亚、法国、韩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为我国打击犯罪,与相关开展引渡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的利益。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是被请求方应请求方的请求,将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了某种罪行或已被判了刑的人,移交给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引渡是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引渡双边条约、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的引渡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更好地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明确引渡程序,我国还与多个缔结了关于引渡的双边条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引渡类国际条约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