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伊引渡条约是中伊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除序言和约尾外,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可引渡的犯罪,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拒绝引渡的理由,临时羁押,移交被引渡人,暂缓引渡、临时引渡和再引渡,移交财务,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
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中伊引渡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中伊引渡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伊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伊引渡条约已于2013年9月10日由我国时任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巴赫提亚里分别代表本国在德黑兰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