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私卖报废车 3年后惹上官司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贺介飞 通讯员 姜孝康)
这几天,阳新县浮屠镇华道村小石惹上了麻烦事。3年前,他在陕西卖了一辆报废车。没想到车子去年发生事故,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给他寄来了传票,小石要承担连带责任。
原来,小石近年来一直在外地承包修路工程。2009年3月份,在陕西省承接宝兰专线时,他以9万余元的价格从河北省唐山市赵某手中买了一辆东风自卸车,当时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
后来,工程于2013年完工,他就将车子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也在陕西做公路工程的黄石人刘某。当时双方是口头交易,没签订任何协议。
可让小石万万没想到的是,今年6月15日,他收到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通知书等。通知书称,2015年5月4日,该车辆在310国道李家山隧道内因故障停放发生追尾事故,造成魏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魏某要求赔偿12万多元。因小石将车卖给刘某,车子当时没年检,无法办理保险,故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特追加小石为该案共同被告。“车子都卖了,还要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不懂相关法律,小石郁闷不已。
“《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告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阳新县白沙镇法律服务所朱中培说,小石虽然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但其买卖报废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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