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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近一月 天津开出两个保护令

2016-03-30 天津资讯 本文链接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今,近一个月过去了,有关“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如何?昨天,从市高院了解到,目前,天津法院已开出两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由河东区法院和东丽区法院裁定发出。

  首个保护令一天发出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3月4日,河东区法院发出天津个人身安全保护令。据介绍,申请人张某本是该院受理的一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其在申请中称,在提出离婚后,多次受到赵某的恐吓威胁,更有甚者,对方曾于3月1日到其居住地砸门骚扰一个多小时。

  3月3日,张某提交“保护令”申请,河东区法院仅用时一天,便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为:一、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3月4日,法官将裁定书依法送达相关人员和派出所、居委会,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执行。

  第二个保护令东丽发出

  3月10日,东丽区法院发出该院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冯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有违反禁令,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视情节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李某于2016年2月4日在外租房,与被申请人冯某分居。此后,被申请人冯某多次到租住房屋寻衅滋事,并与李某及其母亲发生冲突,李某报警。

  东丽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职权调取了派出所的相关报警记录,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严格审查,询问当事人的近亲属确认有关事实后,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并将该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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