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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2015-12-09 天津资讯 本文链接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王昊  昨日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使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也纳入信用信息公示范围,与企业一起统称为市场主体。《办法》规定,建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都通过该系统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另外,《办法》增加了企业自主公示的内容,其中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是这次新增加的自主公示内容。《办法》将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等级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强化了对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和跨部门联合惩戒,对举报投诉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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