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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残疾人行乞 “从重打击”给力

2015-12-06 天津资讯 本文链接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陈庆璞  昨天是国际残疾人日,较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较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指出,对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从重打击。

  不少曝光的案件显示,不法分子组织、胁迫残疾人乞讨,没收残疾人证件,强制残疾人上交乞讨所得,对残疾人打骂恐吓,组织严密,规矩森严,俨然已经具有了拉帮派、划地盘的黑社会犯罪性质。不管是先天原因还是后天致残,残疾人都是一个非常不幸的群体,需要全社会去关爱、去保护,给予他们应有的生活保障、人格尊严乃至人生发展机会。但是一部分残疾人朋友不仅遭受着身体上残障的痛苦,还失去了人身自由,经历着被“奴役”的摧残。对这些残障人士悲剧背后的黑手,对那些无视法律、侵害人权的犯罪分子,法律上从重打击,确实给力。

  强迫他人从事某种活动本就为法律所禁止,那些故意伤害致人伤残胁迫乞讨的,就更加为人道和法律的底线所不容,这种戕害公民身心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乞讨行为一般是为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所不认同的,但由于种种现实原因,乞讨行为不可能完全根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救助救济也难免存在疏漏之处,这样乞讨就成了少数残疾人谋生的手段。而那些组织胁迫残疾人乞讨的行为,很可能让乞讨行为真假难辨,透支公众善意,让那些确实有需求的残疾人朋友生活更加窘迫。

  这次较高检出台意见,提出对类似行为从重打击,并不是鼓励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为适应现实情况,在检方办案程序上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比如从严从快批捕、起诉,既是解救被胁迫残疾人的得力手段,也是对胁迫残疾人乞讨犯罪分子的一记当头棒喝和有力震慑。

  在司法环节,不仅检方从办案程序上要采取从重原则,法院判案也应当依法从重量刑,这样才能形成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较大打击合力。鉴于形形色色的组织胁迫乞讨行为无孔不入,还应积极发动群众举报,畅通举报渠道,让那些认为可以不劳而获,甚至以戕害弱势群体身心健康来获取不法所得的犯罪分子,真正的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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