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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 产假与生育津贴有明确规定

2015-12-03 天津资讯 本文链接
    天津网讯 网上帮办 杨旸 即时播报  刘小姐是天津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今年25周岁,怀孕期间不幸流产,在流产前请了近两个月的病假,在家休养时拿到的是病假工资。待身体恢复后重回工作岗位,上班依旧拿病假工资,通过了解刘小姐得知,她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欲向公司维权。   据刘小姐说,她工作在外企,单位按规定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也包括生育险。2014年10月,刘小姐怀孕,办理了妊娠登记。而后正常上班,但在今年年初发生意外。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她在家休养保胎,刘小姐向公司请了病假在家养胎,但时隔一个月还是流产了。刘小姐享受了42天产假后,回公司上班,发现她回到工作岗位后,单位仍按照病假标准发放工资。   刘小姐查询后得知,她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公司并未帮她申请,工资差额到底找谁要,刘小姐向网上帮办咨询。   记者联系到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回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2012年4月28日(含)以后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根据刘小姐的情况不止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还应该拿到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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