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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水阀爆裂新房被水浸火锅炉爆炸家人遭“毁容

意外“受伤”谁来买单? 记者 李理 通讯员 陶易 铜球阀故障 新房泡水损失大 36岁的赵先生从南京迁来宜昌后,一家5口蜗居在单位提供的宿舍。2013年下半年,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赵先生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交了房。2014底,新房

  意外“受伤”谁来买单?

  记者 李理 通讯员 陶易

  铜球阀故障

  新房泡水损失大

  36岁的赵先生从南京迁来宜昌后,一家5口蜗居在单位提供的宿舍。2013年下半年,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赵先生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交了房。2014底,新房装修,赵先生亲自购买各种建材,力求物美价廉。很快,新房装修完工。

  令人没想到的是,赵先生一家还没搬进新家,就先接到了物业公司的电话:“您的房屋漏水,已经渗到楼道了,我们关了水闸,建议您过来看看。”

  赵先生赶紧赶往新居,一进门就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地板因水浸泡严重变形,踢脚线、门框套、落地家具等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经排查,漏水问题系铜球阀发生爆裂,自来水从破损处流出所致。赵先生找到当初购买铜球阀的商店,要求赔偿装修损失鉴定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对于赵先生的要求,商家拒绝,“我们这个铜球阀有质量保证,肯定是你们装修的问题!”商家称卖这种商品多年,从未出现过这种状况,并拒绝与赵先生进一步沟通。赵先生在网上查询到,有人也因铜球阀爆裂导致家中漏水,较终索赔成功,情况与自家极其相似,赵先生将这份资料打印出来,匆匆找到律师,并将商家及铜球阀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

  火锅炉爆炸

  一家五口受重伤

  如果说赵先生的损失仅限于精神与经济,那么荆州人徐先生一家则受到了更严重的人身伤害。

  2014年11月,徐先生一家应亲戚邀请,从荆州赶往宜昌参加婚宴。本着早点过来帮忙的想法,徐先生一家提前一天到达宜昌。抵达当晚,徐先生一家在亲戚安排的酒店吃饭,谁知吃到一半,便听到火锅炉发出异样的声响。同桌的人立即叫来服务员。经服务员检查,发现火锅炉炉体滚烫,当即表示马上将火锅炉撤换。然而,就在服务员转身的瞬间,火锅炉突然爆炸,强大的冲击力炸碎了一旁放着的盘、碗和椅子。离爆炸火锅炉较近的徐先生一家5口不同程度受伤,胳膊、面部、颈部的皮肤惨不忍睹。朋友及饭店服务员立即叫来救护车将5人送往医院。

  赔偿数十万

  饭店向厂家追责

  经医生诊断,徐先生的妻子、女儿均为深二度烧伤,两个哥哥和1岁半的孙子浅二度烧伤。不到三个月的住院治疗期间,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很快便花去了数十万元。此外,徐先生妻女的烧伤均在面部、颈部等裸露部位,是否能恢复,会不会就此“毁容”也成为压在大家心中挥之不去的阴霾。

  事故发生后,酒店方就事故赔偿、协商的态度也较为积极。经过一再协商,较终饭店对徐先生一家的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作出了一次性的巨额赔偿。

  在酒店协商好徐先生一家的赔偿事宜后,2015年上半年,酒店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火锅炉存在质量问题,将火锅炉的生产商及销售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对徐先生一家的补偿、及酒店声誉等的各项损失。

  牵涉者众多

  市民商家各执一词

  对于赵先生和徐先生一家的遭遇,大多数市民十分同情。与此同时,大家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家住儿童公园附近的杨女士表示,消费者拿钱买东西,对于东西的质量、性价比只能从外观、价格和品牌等直观表面来判断,无法更深层次的了解,当物品买回后,除非立即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一般离了商店柜台就算“银货两清”。出了问题只能自认倒霉或寻求消费者协会帮助。但是在大多数价值不大、损失不多的情况下,市民一般都选择重新购买。记者发现,大多数市民对于承担责任的一方都集中认为是商品的销售方,认为“无良”商家必须赔偿,当记者进一步问及生产厂家需不需要负责时,大家才会想起也可以找他们赔偿。究其原因,大多因为“生产厂家太远了”,因此不在大家的考虑范围内。

  对此,不少商家也很委屈。开灯具店的陈先生说:“我们进货一直很正规,肯定会检查质检报告等文件,确认没有质量问题才会进回来,如果出了问题,应该找厂家。关我们什么事?”出售机械设备的廖先生则表示,商品出现问题,销售方与消费者都是受害者,没必要彼此为难。

  律师说法

  法律有界定,厂家商家均需担责

  律师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此条规定的是对产品缺陷引起侵权责任,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消费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且此种连带责任为平行的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任一方提出完全的赔偿请求,不存在先后主次之分。

  当然,所谓“产品存在缺陷”也有明确界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那么,如果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因消费者使用不当而造成意外损失,商家和厂家是否需要赔偿呢?民基律师事务所雷春华律师告诉记者,使用不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厂家在产品包装上有明确、清晰的标注出使用方法,或者在出售时销售方有明确的告知物品的使用方法,二是使用方法标注不清,销售方也没有尽到告知责任。前者系消费者自己没有按照说明使用,责任在于自己,因此无权追责,后者系商家没有提示使用方法和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市民遭遇了此类侵害,要注意保留购买凭据、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失证明、相关鉴定结果等证据,帮助自己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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