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24日上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许峰在西城法院受审。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的案件。(相关报道见A10版)
这么多年来,医疗事故罪在北京首次出现,体现出适用这一罪名的慎重态度。医疗行业存在极大风险,假如入罪的门槛过低,则医务人员势必畏首畏尾,保守执业将成为医生规避风险的方式,反而不利于医生正常执业,不利于疾病的治疗和医学的发展。同时,患者的健康需要维护、权利需要保障,因此必须对一些医疗伤害甚至事故给予规避,这就要求法律划出一道清晰的红线,并较大限度地兼顾医生和患者的利益。然而对于这道红线,无论患者还是医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误读。北京这起医疗事故罪案件,为医患双方提供了反思的机会。
对于患者而言,首先应该明白,医学并非万能,许多医疗伤害无法避免。因此,对于有些不良后果,即使自己不愿面对,也必须学会接受。然而,不少医患冲突的起因,并非医生不负责任,也不是因为医生存在明显过错,而是出于医学的局限。把医学的局限怪罪于医生头上,显然过于看低了这道红线,没有理解法律为何把医疗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定得较高等问题。假如弄明白这些道理,有些医患冲突完全可以避免。
对于医生也同样如此,在医生执业过程中,过于自保的现象不少见,比如检查喜欢搞“全套”,生怕漏掉一项后,被患者抓到把柄;看病不敢用新招,怕万一出事,患者就会闹事。其实,这种态度同样是对医疗事故认定的曲解。从医疗事故罪的定罪标准来看,只要医生态度好、负责任、一切按照制度来操作,就可以实现自保。
回到这起案例上,假如这位受审的医生能够时间到场抢救病人,而不是让实习生应付了事,即使结果相同,他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这说明,态度比技术重要,只要有高尚的医德,就不怕会担太大的责任,并且,好医德总是与好医术如影随形。这些道理,是这起案例给予医生们的警示。
尤其值得称赞的是,患者家属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他们基于事实和法律去维护权利,才得到了法律的公正对待。假如他们一开始就不问青红皂白地选择闹事,想通过医闹来获取更大利益,事情的发展方向可能因此而改变,“在场医生是实习生”这个关键点就可能被忽视或淹没,也许这起案件,就成了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冲突,无法成为“北京的首例”,患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
罗志华(广西 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