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12时,天津无业男子祁某携带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及打火机来到红桥区某小区王某家中,索要王某之子欠下的债款。遭拒后,祁某将瓶中汽油倒在自己所穿衣服上,用打火机点燃,致自己身体多处烧伤、衣服烧损。后祁某让王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衣物燃烧残片及矿泉水瓶内液体中均检出汽油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故意放火,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祁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