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企图钻法律的空子,给自己的盗窃行为寻找脱罪的借口,结果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2014年4月16日,男子高某在天津西青区王兰庄公交站搭乘一辆公交车,该车行驶至南开区李七庄附近时,高某趁同车乘客程某不备,从其裤子口袋内窃得人民币114.5元。高某下车逃逸时被便衣民警抓获。案件办理过程中,高某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声称自己“研究”过刑法,盗窃罪需要达到较大数额,自己只盗窃了一百多元钱,不构成盗窃罪。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盗窃的形式:数额较大盗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高某所说的是种形式的盗窃,要求数额较大。而高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近身盗窃,其行为属于扒窃。扒窃是一种特殊的盗窃方式,由于这种方式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只要采用这种方式,就不再局限于盗窃的数额较大,即使扒窃一百元同样会构成盗窃罪。
法院较终审理认定高某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