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姜凝 5月25日,我国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标准实施,新国标规定,除了天然矿泉水有另行的标准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饮用水。其他的叫法都将不被允许。
新的标准的包装水外包装的变化集中在四点:
变化一:除了天然矿泉水外,市面上在售的包装饮用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类饮用水。所以,包括“蒸馏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等,都将被禁止出现在包装水的外包装标签上。如娃哈哈“富氧水”已经改名为“氧道活性含氧饮用水”“富氧弱碱性饮用水”。


变化二:包装饮用水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也就是说,现在市面上存在的各种苏打水、维他命水将更改名称。


变化三:多了一排小字—“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当包装饮用水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注类似字样。
变化四:“饮用矿物质水”名称将不再允许使用。“矿泉水”即为天然的带有矿物质元素的饮用水,而“矿物质水”所含的矿物质则是人为加工食物添加剂,但名称上却很容易与矿泉水混淆,所以被禁用。如原先畅销的“康师傅矿物质水”,已经更名为“康师傅优悦包装饮用水”,并在商标加注了“为口感清爽甘美,特加入矿物质类食品添加剂”字样。


为了给市场上的水企缓冲时间,虽然新规已经实施,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
饮用水的国标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饮用水质量安全把关的一个重要依据。据天津检验检疫局统计,在现行饮用水国标下,2015年上半年,该局共查验进口饮用水123批次,货值约241万美元。其中,检出菌落、杂质超标饮用水5批次,目前已全部监督退运或销毁。







